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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秩序大整治期间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的硬性处罚规定

根据《交管局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交通秩序大整治活动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结合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为专项整治活动和基层执法提供法制保障,特梳理整合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一)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1、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代码3001),行为依据:《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2款、39条、43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73条第1项;罚款20元;

2、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代码3006)、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代码3007),行为依据:《法》第63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74条第1项;罚款50元;

3、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代码3005),行为依据:《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72条第1项;罚款10元。

(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代码2007),行为依据:《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至43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81条第1项;罚款30元;

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代码2009),行为依据:《法》第57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82条第7项;罚款50元;

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代码2004),行为依据:《法》第35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82条第10项;罚款50元;

4、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代码7003),行为依据:《省办法》第52条第1款第6项;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82条第8项;罚款50元。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代码1039A),行为依据:《法》第63条;处罚依据:《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第84条第3项;罚款50元;可以拖移车辆;

2、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代码1039B),行为依据:《法》第63条;处罚依据:《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第86条第5项;罚款150元;可以拖移车辆;

3、在设置了禁止停放或者禁止临时停车标志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代码1039C),行为依据:《省办法》第86条第6项;处罚依据:《省办法》第86条第6项;罚款150元;可以拖移车辆;

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代码1025),行为依据:《条例》第53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罚款200元;

5、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代码1043),行为依据:《条例》第44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4条第4项;罚款50元;

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代码1208),行为依据:《条例》第51条第1项;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5条第2项;罚款100元,记2分;

7、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代码1345),行为依据:《法》第38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7条第1项;罚款200元,记3分;

8、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代码1301),行为依据:《法》第35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6条第1款;罚款150元,记3分;

9、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代码6062),行为依据:《条例》第82条第4项;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9条第7项;罚款200元;

10、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代码1622),行为依据:《条例》第82条第4项;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9条第7项;罚款200元,记6分;

11、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代码1018),行为依据:《法》第36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5条第1款;罚款100元;

1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代码1048),行为依据:《条例》第62条第8项;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5条第8项;罚款100元;

13、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代码1109),行为依据:《法》第11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第95条、《省办法》第83条第1项;罚款20元,记1分;扣车;

1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代码1110),行为依据:《法》第19条第4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第95条、《省办法》第83条第1项;罚款20元,记1分;扣车;

1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7),行为依据:《法》第11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省办法》第87条第7项;罚款200元,记12分,扣车;

1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代码57011),行为依据:《法》第16条第3项;处罚依据:《法》第96条第1款、《省办法》第101条第2款;处15日拘留,并处2000-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属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属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0元罚款;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记12分;收缴伪造、变造车辆号牌,扣车;

1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代码57041),行为依据:《法》第16条第4项;处罚依据:《法》第96条第3款、《省办法》第101条第1款;罚款 2000-5000元(被查扣车辆属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属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0元罚款;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记12分;收缴车辆号牌,扣车;

18、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代码50021),行为依据:《法》第16条第3项;处罚依据:《法》第96条第1款、《省办法》第101条第2款;处15日拘留,并处2000-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属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属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0元罚款;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车辆号牌,扣车;

19、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8)、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9)、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20),行为依据:《法》第11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第95条第2款、《省办法》第87条第10项;罚款200元,记12分;

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7121),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1款、《省办法》第92条;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驾驶证;

2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6035),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1款、《省办法》第92条;处10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扣留驾驶证;

2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代码6034),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3款、《省办法》第92条;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证;

2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6032),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2款;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证;

2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代码6033),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4款;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扣留驾驶证;

2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代码6022),行为依据:《法》第91条第5款;处罚依据:《法》第91条第5款;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证;

26、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代码5035),行为依据:《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7条第18项;罚款200元;可以拖移机动车。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经查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移交车管所,由车管所负责注销驾驶证。

(四)“五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代码2003),行为依据:《法》第18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89条、《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3条;罚款30元;责令补办手续;

2、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代码2014)、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代码2015),行为依据:《法》第59条;处罚依据:《法》第89条、《省办法》第79条第4项;罚款10元;

3、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城市客运的(代码8006 H),行为依据:《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第10条;处罚依据:《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罚款1000元;(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4、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6条;处罚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26条;罚款50元,责令恢复原状;

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代码1625),行为依据:《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至43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罚款100元,记6分;

6、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代码7202),行为依据:《法》第39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7条第1项;罚款200元,记2分;

7、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代码1005A),行为依据:《法》第19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省办法》第90条第3款;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05B),行为依据:《法》第19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省办法》第91条第3款;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9、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代码6012)、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代码6013),行为依据:《条例》第55条第3项;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5条第6项;罚款100元;

10、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代码8000),行为依据:《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第8条;处罚依据:《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第12条;罚款1000元;(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11、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代码1087),行为依据:《法》第16条第1项;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省办法》第98条;罚款500元,责令恢复原状。(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五)重点车辆的有关违法行为(重点车辆指公交车、出租车、工程运输车、校车、垃圾清运清扫车、非法救护车。涉及机动车的乱停、乱行驶、乱挂牌等违法的,按照本规定已列举的处罚标准执行)

1、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代码1019),行为依据:《法》第37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7条第22项;罚款200元;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代码1344),行为依据:《法》第38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7条第1项;罚款200元,记3分;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代码5038),行为依据:《条例》第13条第1款;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1项、《省办法》第87条第16项;罚款200元;

4、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代码1083),行为依据:《法》第21条;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3项、《省办法》第87条第8项;罚款200元;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代码1115),行为依据:《法》第11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省办法》第83条第2项;罚款20元,记1分;扣车;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代码1340),行为依据:《法》第13条、《条例》第16条;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省办法》第87条第14项;罚款200元,记3分;

7、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代码1623),行为依据:《校车条例》第50条;处罚依据:《校车条例》第50条;罚款500元,记6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8、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代码1714),行为依据:《校车条例》第50条;处罚依据:《校车条例》第50条;罚款2000元,记12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9、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代码1249),行为依据:《校车条例》第48条;处罚依据:《校车条例》第48条;罚款200元,记2分;责令改正;

10、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代码5052),行为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扣车;

11、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代码1011F),行为依据:《法》第15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7条、《省办法》第99条;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收缴; (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12、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代码1012F),行为依据:《法》第15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7条、《省办法》第99条;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收缴;(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13、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代码5030), 行为依据:《法》第15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0条;罚款200元。(需要扣留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措施,并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送达当事人。经调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车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六)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整治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二、法律责任

整治期间,各单位针对上述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要进行认真查纠,做到依法查处、见违必纠,违法必罚,处罚必严,一律按上限处罚。对本市车有违法记录未消除和外地车在本市有违法行为未消除的、报废、走私、盗抢、无手续五种情况的,一律不予发车。在执法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规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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