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桥头撞死人,家属查看监控遭拒
事发浦北县,目前由灵山公安局承办此案,当地警方未对此事进行官方回应
图为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网友供图
南国早报网-浦北讯(南国早报记者陆旺 文/图)这些天,浦北白石水镇的黄女士仍在为父亲的离去而伤心难过。5月7日中午1时许,他的父亲骑摩托车经过浦北工业新区木麻根村路段时,与一辆警车相撞,父亲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地附近,有一个警用监控摄像头,家属提出查看监控的要求,但遭到警方拒绝。截至目前,当地公安部门暂未对此事原因等进行官方回应,家属盼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事件:警车与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司机重伤
7日下午,记者赶赴现场看到,一辆牌照为桂N9966的警车停在木麻根桥头,车头偏右部凹下一大块,车头车牌已经掉落。
在这辆警车前方约3米处,一辆车头、前轮严重变形的红色摩托车倒在道路中间,机油流满一地。
据附近村民介绍,事发时,警车从浦北往钦州方向驾驶,一辆摩托车迎面与其相撞,摩托车车手从警车车头飞过,重重地摔在了路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不久,伤者被送往医院。
南国早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距离车祸现场大约50米处,正好有一个监控摄像头。附近村民介绍,该监控摄像头是当地公安刚刚安装上去的,使用时间不长,听说还是高清,能较清楚地记录过往的车辆。
质疑:有人移动了警车? 警车上当事人否认
事发约两个小时后,伤者家属黄女士赶到了现场。
黄女士告诉记者,伤者是她的父亲,从白石水骑摩托车去县城接母亲,不料发生了意外。按照两车的行车路径,她不明白摩托车为何撞在了警车车头中央偏右的部位,当时究竟是谁越道行驶?希望警方能查清楚。
现场有村民传言,事故发生后,有人将警车从左车道移往了右车道,但警车上的当事人进行了否认。
据了解,事发警车是浦北县交警大队的公务车,事发时,交警大队教导员林某正坐在车上,随同他一起的还有一名司机。
林某称,他当时正准备去钦州参加下午举办的一个会议,“是摩托车撞我们”,不存在村民说的移动车辆的行为。
当天下午,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有关负责人前往浦北展开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小组及浦北县公安局均暂未对此事进行官方回应。
发展:伤者不幸去世 家属欲查看监控遭拒
5月7日下午,记者在浦北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看到了摩托车主黄某。51岁的黄某全身多处受伤,处于昏迷状态,呼吸困难,尚未脱离生命危险。黄某的妻子坐在病床旁,抓起他的手贴在自己脸上,祈祷着黄某能早日醒来。
5月9日下午,黄某不幸去世。
次日,家属黄女士告诉记者,当地交警部门答应支付7万元的安葬费,这并不能还原车祸现场,她希望警方能让家属查看事发现场的监控,但遭到了拒绝。黄女士担心,监控材料会“悄悄丢失”。
5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钦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事现在由钦州市公安局统一对外发布。
记者随后联系了钦州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他表示案件目前由灵山县公安局承办。对于家属欲查看监控遭拒绝一事,他说案件正在调查,交通事故处理认定需要一个过程,还是等调查结果吧,到时候会进行公布,同时表态“请家属放心,我们会依法公正处理”。记者随后联系灵山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有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回答。
律师:保护现场是义务 可委托律师查看监控
车祸发生后,交警是否可能破坏现场呢?
南国法援律师团律师黄元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黄元认为,事发当事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哪怕是交警的车辆发生车祸、当事人是交警,也有义务保护现场,并通知事故处理交警前来调查。如果当事人破坏了现场,属于违法行为,他将承担法律责任。
他表示,在案件调查阶段,如果家属希望查看监控视频,可向警方提出;如果警方拒绝提供,家属可委托律师介入,警方有义务给律师查看监控。调查结果出来后,家属如果对结果有疑问,即使不委托律师,警方也有义务向家属提供监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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