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21年06月02日11时50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长治市襄垣县米坪村同丰建材有限公司十字路口
基本案情
2021年06月02日11时50分许,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豪爵”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李某某、程某锦、程某涵)沿米坪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同丰建材有限公司十字路口时,遇马某某无证驾驶晋D4T678号“朗逸”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李某某、程某锦、程某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超员的机动车上道路行经十字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马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超员的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马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某、程某锦、程某涵无责任。
(来源:长治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