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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军节来临之际,7月27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县武警中队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由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检察院院长作为公诉人,这是该县开展“送法进军营”的一个镜头。
昨日(7月27日)上午9时,由宁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担任审判长,宁陵县检察院检察长赵维冠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宁陵县武警中队营区内通过巡回审判开庭审理。据公诉方指控,2016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宁陵县城郊乡农民胡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三轮车在省道210行驶时,与对面而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和乘坐人王某某两人死亡。车祸发生后,胡某主动拨打120和110求助和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胡某机动车驾驶证过期作废,驾驶车辆未进行年检。因此,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对这起车祸负有主要责任。
胡某身陷囹圄后,其家属没有对死者做出一分钱赔偿。审理中,胡某提出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而且逆行,并称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有适当从轻量刑的情节。最后,法院主审法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高温下,这起案件露天审理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无论是审理现场的法官、检察官,还是旁听席上的武警官兵、媒体记者,各个都是挥汗如雨,有些法官、检察官的衣服都被汗水湿透了。
庭审结束后,王宏伟结合与官兵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展了法制讲座。通过案例分析各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对应注意的问题及诉讼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讲解。部分官兵就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对官兵提出的涉法问题,法官们一一进行了解答。(成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