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等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我国已施行数年,亟待立法规范。12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二审。
针对一审稿,有意见提出,按照国家标准,挂车包括拖拉机牵引的挂车,而这类挂车属于农业机械,不应当征收车辆购置税,目前也没有征税。因此,草案二审稿将挂车明确为汽车挂车,修改后的第一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 以下统称应税车辆 )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此外,有地方、部门提出,建议将草案中关于车辆购置税补税、退税的规定再具体一些,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
因此,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