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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当你逛街的时候,这时候一个人偷偷的靠近你,问你,手机要不要,然后告诉你这是刚偷的,于是就有会人心动价格购买了,当然这一般是一个骗局,也就是你最终拿到手上的,会是一个手机模型。

但是如果这真是个偷的贼货呢?购买一个他人偷的东西,是捡了便宜还是惹了大祸,会有相关法律问题吗?请看下文具体案例。

2016年9月16日,方某找到聂某说,自己手上有一个偷来的三轮摩托车,让聂某帮忙找个买家,并许诺给好处,聂某于是就答应了,打电话给了陈某。告知陈某有偷来的三轮摩托车卖,陈某得知一共有两辆,又想起,前不久,敖某曾向他打听过买贼货三轮摩托车一事,遂电话给了敖某。

敖某得知后,就和陈某一起前往了约定的地点,最终,分别以3500元购买到一辆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和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这两辆车最后经鉴定部门评估为14016元。

但就在当天晚上,敖某骑着花三千元购买的摩托车骑回家的时候,恰好被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因为前不久,这两辆摩托车被盗,车主还报了警,民警还有印象。

最终,陈某前往公安局投案,摩托车也归还给了车主。

那么这种情况下,三人还需要负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法院认为,聂某、陈某、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购买或自己予以收购,聂某、陈某介绍或自己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4016元,敖某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710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判定:

一、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巳缴纳)

二、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巳缴纳)

三、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巳缴纳)

法律小贴士: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明知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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