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小汽车同属于机动车范畴,对于道路来说,他们拥有相同的使用权,发生汽车追尾摩托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会判断小车全责。这里边仅需要一条就可以定夺,汽车驾驶员没有尽到观察前方路况和控制与前车安全距离的责任,其他的不需要多说。唯一不判小车全责的就是,摩托车在发生追尾之前频繁减速,故意别车,不让小车正常行驶或者超车,这个属于故意行为了,另当别论。
在机动车道发生机动车追尾机动车事故,大多判断后车全责,而如果发生机动车追尾非机动车事故,我们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是追尾方负主责,但农用四轮为机动车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无论如何农用四轮都要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