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昨日,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大众较为关注的非法客运车辆(俗称“黑车”),西宁市相关部门将如何查处和管理?如果您对此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5日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关街43号),或发送电子邮件到xnsfzbgh@163.com,说说您的看法。
据悉,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西宁市结合自身实际起草了《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意见稿提出,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汽车和退出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已取得客运出租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超出核定的区域和范围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三轮车不得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志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志、设施。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如有违反相关条款,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将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