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告
近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金某某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办案人对金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案件作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在两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对金某某予以训诫。
金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社会危害性,深受教训,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机会,今后一定做一名守法公民,近六旬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现场做了郑重表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20时01分,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豪江牌摩托车被新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对驾驶员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2020年4月10日20时28分金某某被带至新林区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液以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金某某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金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宣告后,办案人当场向金某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两名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能充分发挥警示与教育功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温情”,起到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良好作用,也彰显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透明度与公正性,诠释了“法不容情、法亦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