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摄影:张佳琪
不但购车还帮助客户代办外地车牌,上海申晟名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晟名威”)对外打出的承诺吸引了不少购车客户。然而,当一个个客户提到车准备上路时,上牌却成了泡影,委托的销售主管不见踪影。
对此,“申晟名威”轻描淡写,这是离职的销售主管的个人行为,没有在合同上承诺过代办车牌业务。
在杨浦某公司的地面车位上,一辆新车表面覆上了一层薄薄的灰尘——这辆阳阳前两个月买的车,已经原地停放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因为用完了两张临时牌照不能上路,阳阳只能暂时将车停放在公司里。
第二张临时牌照是在2017年12月10日过期的,此前阳阳一直相信,自己能在临时牌照过期前拿到“申晟名威”销售主管冯江代办的外地车牌。这也是11月11日阳阳在“申晟名威”店内与销售主管冯江达成的协议。
原来,去年10月份的时候,阳阳通过某知名汽车网站找到了位于浦东新区张杨北路的“申晟名威”。网站上显示了销售主管冯江的联系方式,阳阳就此联系上了冯江,并在10月15日成功订购了一辆名爵ZS自动豪华版。而当时冯江就表示,公司可以帮助客户代办外地车牌。
去年11月11日,阳阳去申晟名威门店提车,并同意让门店代办外地牌照。“冯江让我把上牌费转到他的个人账户,给我的解释是要把钱转给上牌公司的人。”尽管心存疑虑,但本着对门店家的信任,阳阳最终还是通过支付宝,把冯江要求的5800元购置税和2400元上牌费总共8200元转给了他。“他当时给我承诺的是15个工作日内把牌照办下来。”
然而直到12月18日,冯江的电话关机、微信失联,还没收到牌照的阳阳彻底联系不到他时,阳阳才发觉有些不对劲。她找到张杨北路的申晟名威门店,店方却称冯江已经离职,而冯江收取的代办车牌的费用也进了他的个人账户,不属于公司业务。
通过店方,阳阳才得知除了自己以外,冯江还用同样的名义收取了多名客户的“上牌费”和办理牌照时需缴纳的购置税。
晓晨是其中金额较大的车主。据晓晨介绍,她在去年10月28日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冯江13500元,其中包括6000元的“上牌费”和7500元的购置税。与阳阳相似,在用完两张临时牌照后,晓晨被门店告知了冯江的离职。门店联系到冯江的母亲与晓晨见面,冯江的母亲当场给晓晨写下了13500元的欠条,承诺将在4个月内将这笔钱还清。在晓晨提供的这张欠条上,记者看到,欠条落款为“周国x”,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
“冯江的妈妈当时承诺在12月6日先还一部分的,但到现在我也没收到还款。”晓晨说。其他几位车主也是通过现金或者支付宝的方式将钱款转到了冯江的个人账户。
甚至,冯江还拖欠一直合作的保险公司职员张成4700元的车险费用,和代办陕西省车牌的小秦18600元的上牌费用。
在之前的半年里,冯江代办的车险一直是通过张成签单,4700元正好是10月27日冯江卖出的一辆车的保险单金额。“冯江说着急上牌,让我把保单直接快递到他们店里。因为长期合作很信任他,说好了先出单,钱马上付给我。后来一直收不到钱,他们店里才告诉我,客户钱已经付给冯江了,他没给我。”
冯江通过小秦代办车牌也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每次都是冯江将办理车牌所需的材料交给小秦,小秦办理好后再收到冯江打来的钱款。这18600元是10月份代办的两张车牌的费用,而据小秦介绍,同时间办理了4张车牌,冯江给了两张车牌的费用,另外两张在确认办理成功后,却迟迟拖着没有付款,直到现在与冯江彻底失去联系。
1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张杨北路的申晟名威门店,店员告知说目前门店没有负责人,由宝山区的总店进行管理。记者随即前往位于宝山区丰翔路1358号的总店,申晟名威公司名爵品牌一名姓康的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康主管告诉记者,公司确实有为客户提供代拍车牌这一项服务,但是像阳阳这几位客户支付的费用都给的是冯江的个人账户,因此公司在这件事中没有任何责任。“‘上牌’在客户签订的购车合同上没有约定,我们自然没有这个义务。”
据康主管介绍,对于客户选择“自上车牌”的,门店会收取“全款购车5000元、贷款购车10000元的抵押金”,这几位客户签订的购车合同上均备注了“自上车牌”的字样,并且收取了相应的抵押金。而阳阳却告诉记者,冯江曾告诉她如果贷款公司询问车牌办理情况时,必须回答“自行办理沪C牌照”,否则将无法贷款购车,自己也是将这些信息混淆后才会默认合同中“自上车牌”的备注。
对于冯江利用销售主管的职务之便,骗取客户信任后私自收取“代上车牌”费用的行为,康主管却表示:“其实说白了,任何一家公司都有漏洞,不管小公司大公司。空子能钻总归有人钻的,我也是从下面做起来的。”
“作为公司层面,合同上承诺的事情我们肯定第一时间解决到的,但合同上没有体现的东西,我们没办法解决。”
事实上,身边有许多凭借职务之便骗取消费者钱财的案例,如何定性此类行为?而消费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此事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冯江身上。
在阳阳这些车主里面,除了一名车主有冯江本人书写的“代办车牌委托书”以外,其他人都没有与申晟名威签订任何相应的服务合同。“冯江和这些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缔结了一个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公司身份出现在车主面前的冯江变成了个人身份。这样来说,即使这家公司确实存在对自身工作人员管理不当的情况,但确实不用承担这方面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冯江承诺提供的是根本不可能提供的服务,那么他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刑事诈骗。”
葛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落款主体名称是否正确,是否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主体。在4s店内产生任何消费的时候,要注意留下书面约定,以减少在经济上以及未来求偿上的风险。
(文中当事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