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先后在建南镇公路沿线住宅盗窃作案6起,4月26日,利川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农历7月、2016年农历正月、9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建南镇红庙子村被害人周某家,趁其家中无人,撬窗入室,盗走手工十字绣2幅、粮食风选机1台、储水罐1个、壁灯6个、美的雨牌燃气热水器1台、大雄牌电锤1把、中花牌自吸螺杆泵1个,共价值2168元。
2016年农历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建南镇龙头溪村张某老宅,趁其家中无人,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家节能灯5个,价值44元。
2016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建南镇大青村谭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将被害人覃某停在谭某堂屋内的摩托车后轮卸后盗走,并将摩托车内油盗走5升,共价值115元。
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建南镇兴红村方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方某某喜力牌摩托车1辆、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1部、国强牌电锤1把、国强牌电圆锯1把,共价值37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退还大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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