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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摩托车销售点

红网绥宁11月13日讯(通讯员 欧阳巧玲 杨通义)11月12日,湖南省绥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11月2日在绥宁县一车行购买的某品牌摩托车出现无法正常发动的问题,到车行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摩托车,遭商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城关工商所两名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车行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人尹先生称,这台7800元买的某品牌摩托车才10天,就两次出现无法正常发动的情况,“怀疑是发动机有点小问题”,车行老板回应称,摩托车发不动有很多原因,可能是使用保管不当,也可能是电瓶、化油器、火花塞等配件出问题,尹先生没有出具质检报告证明该车发动机存在问题的话,车行就不会退换新车。双方就发动机是否有问题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

工商执法人员听取了双方情况说明后,告知车行老板,根据新《消法》规定,尹先生买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自买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车行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摩托车发动机不存在任何问题,也无法证明导致摩托车发动不了的其他出问题配件是消费者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则应免费换车。

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车行更换了一台崭新的摩托车,并主动提出支付15元拖车费用以示歉意。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的尹先生,对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高效助其维权行为赞不绝口。

工商提醒: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将以往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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