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华晓婧)9月17日,张女士拨打晚报热线4286666反映:今年7月,她新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商家当时并未开具发票,可电动车使用仅仅两个月,就换了三次电瓶,她想退货,却遭到老板的拒绝。
今年7月6日,家住会宁县城的张女士为方便接送孩子,在段家滩的甘肃创新集团兰州国际摩托车会展中心选购了26000元的“吉海牌”蓄电池观光车,交了钱后老板并未给她开具发票。之后,张女士将车运回会宁,可之后两个月内,这辆车的电瓶先后坏了两次,由于在维保期内,为其更换了电瓶。然而,不久后,电瓶又再次损坏。
9月17日,张女士在亲戚的陪伴下来到商铺内与商家协商,先前两次为更换电瓶,她从会宁坐班车到兰州,托运时也花了一部分钱,除了要求退货外,还要求报销来回的路费以及托运费共计245元。
随后,双方在兰州市城关分局拱星墩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商家报销了张女士来回的车费和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