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二十九号,王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昆明市穿金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口处,被交警开了罚单,此后王先生不服,将开罚单的昆明交警一大队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原告王先生胜诉。
骑摩托进昆明城被罚 车主告赢交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交警一大队于今年3月29日,以原告王某在昆明市穿金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口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150元罚款,并向原告王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对于这一处罚,原告王某坚持认为案发当时当地,并没有任何提示或公告明确告知公众不准驾驶摩托车进入,同时案发当时原告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合法,佩戴头盔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并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基于以上原因,因此原告王先生认为:交警当时做出的150元扣3分的处罚无效。
而在法院判决之前,交警一大队也撤销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书。但王先生坚持认为,交警对自己的合法行为做出了不当处罚。就此,今年6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交警一大队也当庭陈述了事后对王先生撤销处罚的原因。
法官:“被告请陈述撤销的理由是什么?”
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不当的地方。”
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因为本案被告已经撤销了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坚持起诉的话,那焦点就是说被告所做出的原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原告的意见。”
原告:“我觉得应该确认为违法,他写的是违反禁令标识,现场就没有禁令标识,他为什么要依照这个依据来处罚我。”
法官:“好,被告的辩论意见。”
被告:“我没有辩论意见。”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
法院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8年3月29日对原告王某的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交警一大队承担。
王先生:“也没什么很平常心,我觉得能推广点法律知识,就像执法什么的,对他们好,对我们也好。”
昆明“限摩”11年 对此你怎么看?
骑摩托车在昆明市区正常行驶为何会吃罚单?这个问题,得从昆明市十多年前的一个规定说起。
2007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主城区"限摩"工作进行了再一次的明确。
根据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及其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开区、高新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09年9月1日起,不得在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道路上行驶。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自2007年9月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且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
这个规定明确将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制在主城外,客观上也减少了摩托车的数量。不少昆明的摩托车老驾驶人对此规则的出台至今记忆犹新。
摩友:“ (限摩令)当时存在肯定有当时的意义,确实以前因摩托车引发的两抢,不止在昆明在全国都非常夸张,骑在路上超速,不按正常保养维护车辆,不遵守任何交通规则,造成很多人受伤,家庭支离破碎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觉得限摩在当时是很合理的,但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可以解除的阶段。”
转眼十年过去,近年来昆明市主城的摩托车保有量大幅减少,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以及"两抢"案件数量直线下降。然而昆明的街头依旧可以零星看见摩托车疾驰而过的身影。
今年8月6日,有市民向市长热线提出:主城区上下班出行的小排量摩托车,能否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对此,市长热线转交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答称:"交警支队在日常工作中,须严格按照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执勤执法工作。来电人的诉求因涉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修订等问题,在交警支队的工作职责内无法予以解决。为此,交警支队在下步的工作中,会积极收集广大市 民有关"限摩令"的相关建议,并适时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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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取消主城“限摩”,昆明市长热线回应......
而广大市民对此也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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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
市民:“是一种选择嘛,一种出行工具的选择,但要管理起来有证的就可以,国家法规允许生产的,销售了在相关道路上就可以骑行才对,可以缓解一定的交通压力嘛,能遵守交通规则,还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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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
市民:“摩托车走机动车道,人车混杂很麻烦的,肯定很不安全,还是不支持,烧油嘛也不环保,昆明交通本来就够挤了,最主要也不安全。”
此次官渡法院的判决是否会成为规则改变的起点,条码君也将持续关注。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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