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有两次盗窃前科,出狱后在一家饭店打工,2016年自己做起了贩菜的生意,这贩菜需要交通工具,钱某便打算买一辆三轮摩托车。(浪子回头金不换)
钱某从潍坊坐车到孙集一摩托车专卖店,由于孙集专卖店没有钱某所需型号的三轮车,于是老板联系了洛城的专卖店,带钱某前去取车。
钱某取上车要求试驾,并说骑回孙集后将钱一起给老板。(老板这心也真够大)
钱某骑上车,出门向西几百米后,掉头向东,朝潍坊驶去。(大哥说好的给钱呢?怪兜里没钱咯??)
知道真相的老板眼泪掉下来啊!被骗了,有木有?
就这样,钱某骑着三轮摩托一去没有了踪影。老板垂头丧气的去报警。
这哥们儿,一定觉得世界上最幸福的事儿是,骑着摩托,卖着菜,唱着歌.......
没想到,逍遥法外没几天,他即将面临的法律的制裁。
普法时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钱某诈骗所得摩托车,价值一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
本文小编:小雁 素材来源:孙集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