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6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50 号《关
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就合
并报表事项等问题需要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说明:
一、请公司详细说明报表合并事项的具体情况,并说明该事项对本次重组的
具体影响;
【本公司答复】根据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雅马哈”)
出资协议和章程的有关约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合营公司
的全部问题有讨论、决定的权力。董事会成员有8人,中日双方各派4人。董事会
的法定召开人数至少为董事6人,其中至少包含中方和日方所任命的董事各1名。
董事会的决议须由出席董事会超过半数的董事的赞成方可通过,且赞成票的董事
中,至少中方和日方所委任的董事各1名。另外,不受前述条款约束,关于修改
章程、增加资本、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事项,以及对合营公司产品项目
的扩大、中止、新产品的开发、新的经营事业的开发的决定等11项具体事宜,要
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赞成通过。”
林海雅马哈股权比例: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海集团”)、
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各50%。实际上林海雅马哈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
直由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日方人员担任,重要管理部门均由中、日双方派出
代表执行日常事务。
林海集团多年来一直将林海雅马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
依据林海雅马哈实际经营情况,本公司认为林海雅马哈公司为林海集团的合
营企业,可以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在重组过程中,公司、财务顾问和会计师
事务所也多次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希望林海集团能够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可以合并报表。预案公布后,会计师事
务所经过审慎考虑认为不能将林海雅马哈纳入合并报表。不能合并报表会对重组
后的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对盈利能力不产生影响,因而对重
组产生较大影响。故公司和相关方进行多次沟通,对重组预案进行调整,使本次
重组继续进行。
二、请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说明报表合并事项的原因,并说明在公司重组预案
披露前是否与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以及财务顾问在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前是否充分沟通征询了其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答复】
1、标的企业林海集团不应将林海雅马哈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根据林海雅马哈公司出资协议和章程的有关约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对合营公司的全部问题有讨论、决定的权力。董事会成员有8人,
中日双方各派4人。董事会的法定召开人数至少为董事6人,其中至少包含中方和
日方所任命的董事各1名。董事会的决议须由出席董事会超过半数的董事的赞成
方可通过,且赞成票的董事中,至少中方和日方所委任的董事各1名。另外,不
受前述条款约束,关于修改章程、增加资本、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事项,
以及对合营公司产品项目的扩大、中止、新产品的开发、新的经营事业的开发的
决定等11项具体事宜,要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赞成通过。”
林海雅马哈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直由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日
方人员担任,重要管理部门均由中、日双方派出代表执行日常事务。依据上述章
程条款和实际情况,本所判断林海雅马哈公司为林海集团的合营企业,不应纳入
合并报表编制范围。
林海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及以
前年度林海集团一直将林海雅马哈公司纳入了合并范围。以前年度本所也多次与
公司沟通,但考虑该财务报告的使用范围有限且履行了备案手续,因此本所分别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 和 2015 年 3 月 6 日 出 具 了 XYZH/2013A8012-11-1 号 和
XYZH/2014A8034-1号审计报告。鉴于本次林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本所要
求林海集团对合并报表编制范围进行更正。
2、关于林海集团合并报表问题,本所与林海集团的沟通情况
本所于2015年4月16日接到了林海股份发来的审计邀标文件,并于当月底确
定中标。本所于2015年5月初在江苏泰州举行的中介机构见面会上就林海集团合
并报表编制范围与林海集团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初步讨论,林海集团提出了有
关合并的理由,希望合并林海雅马哈公司财务报表,当时的讨论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在此之后,林海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曾多次就合并林海雅马哈公司财务报表事
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但本所认为已有的证据尚不够充分,因此答复,如果林海
集团能补充新的有效证据,则林海雅马哈公司可以纳入合并范围。10月12日林海
集团向本所提交了相关说明材料,本所于10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了正式
回复,告知林海集团最新提供的说明理由还不充分,因而不能纳入合并。
3、财务顾问与本所的沟通情况
林海集团合并报表编制问题最初的提出是在2015年5月初在江苏泰州举行的
中介机构见面会上,当时的讨论没有明确的结论。此后经多次与林海集团沟通后,
在9月末和10月初财务顾问多次在电话会议上参与了讨论,本所认为依据林海雅
马哈公司现有的章程以及相关说明,林海集团对林海雅马哈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在取得新的证据前不能合并林海雅马哈公司。
三、请财务顾问就上述报表合并事项出具专项意见,说明该事项可能对重
组产生的影响,同时对照重组预案披露时的核查意见,说明是否在预案披露前
已经关注到上述问题,以及未在核查意见中提示风险的原因;
【财务顾问答复】林海股份于2015年11月13日的第六届第26次董事会会议
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进行了相关披露。在以上预案当中,发行人所引用的标的
资产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