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2002年伙同他人持械实施抢劫,15年后被警方抓获。记者日前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甲1982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吴川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02年9月9日0时许在吴川市梅塘公路塘缀镇低垌村路口伙同他人持械对被害人林某实施抢劫,抢走林某现金200元,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花猫本田男装125C)。2017年4月5日,张某甲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当天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