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霍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收购,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县衡山镇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共11辆,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56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上述被盗车辆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明星土菜馆,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院内的黑色嘉陵70摩托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元。
2.2019年5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霍山县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医药大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过道的黑色飞鹰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3.2019年5月23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南岳西路老工会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准备修理的铃木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霍山二中桥头交警岗亭背后出租房院内,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嘉陵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5.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应流集团东门河边围墙,将被害人彭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巨能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9元。
6.2019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应流花园小区后门,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宗申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7.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霍山县中兴南路二招宾馆隔壁洗车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豪爵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60元。
8.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霍山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巷内,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宗申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9.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嘉利星城B区东门,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门洞内的黑色宝德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10.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黑石渡路“甘茶度”奶茶店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力帆125摩托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11.201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县衡山镇沛源西路1号被害人彭某乙家院外人行道上,将彭某乙停放此处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8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王某乙。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7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信息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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