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8月21日10时许,将乐人钟某到被害人吴某家,与吴某聊天中告诉吴某其系吴某儿子的同学,取得信任后谎称借车将吴某的1辆豪爵牌HJ125-8E型摩托车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74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7月赔偿被害人吴某2000元,取得吴某的谅解;同月7日,钟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理: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1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钟某曾于2011年5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钟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钟某赔偿被害人吴某部分损失,取得吴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析:近年来,诈骗犯罪分子猖獗,诈骗手段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谎称是自己家人或熟人的朋友的陌生人,可以诚恳对待,但需要保留一些戒备之心。对提出给予钱财物或其他要求的,要提高戒备,在给予之前最好先和家人或熟人确认清楚,不要碍于情面上当受骗后悔当初。
(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