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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125-27 本田125-27的后刹车线…

铜川交警近日曝光9起二轮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4起人身伤亡事故均因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被车轮碾压或碰撞死亡。警方提醒,若佩戴安全头盔,完全有可能避免死亡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2018年03月23日,驾驶人赵*善驾驶无牌证新日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黄环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环线(公路)5公里处向南右转弯出道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陈*行驾驶的陕A2U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赵*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驾驶人陈*行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2018年10月02日,岳*利驾驶陕B25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铜川市王益区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宜园路风凰宾馆门前超车时,与赵*福驾驶的由北向南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擦,致赵*福被碾压现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岳*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赵*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三】2019年09月15日11时35分许,白*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沿宜君县宜马路焦坪至高楼洼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管子村路段处,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许*军驾驶的陕BGX**0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白*义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白*义后经铜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05分许死亡。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白*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许*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2018年12月21日14时40分许,白*明驾驶无号牌宗申125-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宜君县五里镇石白路11km+7m处由自家院子路口驶入石白路时,与沿石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贺*军驾驶的陕J4***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白*明受伤送宜君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白*明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行进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贺*军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五】2020年03月23日22时15分许,张*驾驶无牌证黑色二轮摩托车沿三里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里洞移动公司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王*琴驾驶的陕BM6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无牌证黑色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乘车人常*(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六】2020年4月13日11时15分许,王*寅驾驶陕BLT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前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楼子村后齐组十字路口时,与容*山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容*山(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受伤。

【案例七】2020年3月22日18时25分许,权*飞驾驶陕BJ90**号轻型货车,沿铜川市印台区红土街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孙*虎驾驶的无牌证三轮车相撞,致孙*虎(未佩戴安全头盔)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路产、金华山综合楼围墙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八】2020年02月01日11时50分许,驾驶人任*民驾驶陕BSJ0**号小型轿车沿姬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KM+3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杨*辉驾驶的陕BB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陕BB35**号普通二轮摩托驾驶人杨*辉及车乘车人王*受伤(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九】2020年01月22日10时43分许,孙*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载司*英沿高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铜罕线与高刘路三岔路口左转弯进入同罕线时,与沿同罕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贾*驾驶的陕AP0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孙*玲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司*英受伤(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俗话说:“开汽车是铁包肉,骑摩托车是肉包铁”因此,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务必要戴头盔。很多司机朋友嫌麻烦不愿意戴头盔,虽然它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塑料壳,但是在事故发生时可能会救你一命。

以上【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七】四起死亡事故正因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被车轮碾压或碰撞死亡。若佩戴安全头盔,完全有可能避免死亡事故的发生。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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