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网讯陈大山,男,1966年生,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人,系(2016)苏1322执444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本案执行依据(2014)宿中民终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某受雇于陈大山,在施工过程中,踩在陈大山提供的模板上从高空坠落,致陈某受伤住院。法院认为陈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陈大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陈大山于限期内给付权利人陈某赔偿款18562.1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大山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法院采取强制执行。
执行中风雨无阻
执行人员冒雨执行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大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采取“四查”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大山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陈大山由于身体原因,法院暂缓实施。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登门督促其早日履行义务,但陈大山以各种理由躲避执行人员,规避法院执行。
查验被执行人财产
查封被执行人财产
10月22日,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抵达被执行人陈大山家中开展执行,对陈大山住所内的长2.8米、直径约5厘米长的800余根钢管、上海金本田发电机1台予以查封扣押,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固定证据,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坚决兑现司法判决。
(周双雁 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