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平在《法学研究》 2016年第三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文章中指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公共福利为宗旨,具有多种社会功能,要实现利用事物、政争的规范任务,实现自然资源利益全民共享。
因此,它既具有一般所有权的共性,又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在内容和效力上表现出双重性的权能结构,既具有私法性的权能,又具有公法性的权能。私法权能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内在规定性内容,立法权、管理权、监督权和分配权等公法权能则保障着私法权能的行使不脱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轨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必须充分彰显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涵,需要建立民主制度和程序来保障这些权能的有效实现,从而维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和维护公共福利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司法权能以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为目的,而公法权能则以保障自然资源的实际利用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为目的。通过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的建构,全体人民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以多种方式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这些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