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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的网名】古代酷刑:文艺优美的名字,生不如死的受刑者,可谓变态至极

首先介绍名词:法律形式,它是指法律上没有的刑罚。

提及这个名词,是因为拥有美名的刑罚,基本都是针对非常规刑罚。个人理解,是差不多等同于那种不露于人前的私刑。

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古代法律上,针对刑罚的刑讯方法的使用等都有明文规定,对于法外施用刑讯,是禁止滥用的态度。但是,往往法律又形同虚设一般。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一部分拥有美名的酷刑。

常态命名的酷刑

为了让读者比较清晰地了解酷刑命名的变态,还是先介绍一下酷刑命名的常态或者法内刑的名字吧。

在中国古代,一般刑罚的命名都是比较简单直接,可以说就是直呼其名,说起命名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以刑具命名。比如用竹板子等抽打的笞刑,用棍棒抽打的杖刑,用鞭子抽打的鞭刑等。

第二种,以施刑的过程命名。比如直接将人的身体进行肢解的支解刑,比如割掉鼻子的劓刑等。

第三种,以施刑的结局命名。比如最常见的死刑,直接将人的头部砍下的枭首刑等。

此外,也有一些蕴含着恐吓之意的命名,比如失魂胆等

《新唐书·酷吏传·来俊臣》:“又作大枷,各为号:一、定百脉,二、喘不得,三、突地吼,四、著即臣,五、失魂胆……后以铁为冒头,被枷者宛转地上,少选而绝。”

变态命名的酷刑

关于酷刑的分类,其实标准很多。为了方便理解和阅读,以音节的多少来进行述说。

第一种,双音节。比如琵琶、梳洗(杂刑)、按摩(杂刑)等

在这里,就介绍上述提及的琵琶、梳洗刑罚。

1、琵琶。这个刑罚现身于《明书》,属于《明书》中刑罚的“最酷者”。

(施刑时)每上.百骨尽脱,汗下如雨,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毒之下,何狱不成!

这个施刑的命名,其实也是和施刑的用具相关,具体的样式很难详细进行考究。只是在典籍描述上,所写状似乐器琵琶,并拥有“弹筝”这个别名。

2、梳洗。这个刑罚,实在是和“凌迟”异曲同工,均是惨无人道。“凌迟”是古代刑罚中的最残忍的刑罚,可见其“梳洗”刑罚的残忍程度。

“梳洗”刑罚,可见沈文《圣君初政记》中的记载,运用了施刑的方式进行命名。大概是施刑者先将受刑者的衣裳全部褪去,将其赤身裸体放置于铁床之上,固定好四肢。接着,施刑者再用开水对其进行浇淋,继而用铁梳子唰其皮肉,一直到受刑者的皮肉都刮尽了,剩下白骨外露。一般来说,受刑者再刑罚并没有完全完成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

第二种,三音节。比如冻豆腐、点天灯、红绣鞋等

在这里,介绍上述的冻豆腐和点天灯两种刑罚。

1、冻豆腐。这个酷刑在《夷坚志》中可以见到:

此刑施于严冬季节,受刑者衣服悉数脱尽,置于室外。一昼夜后,受刑者已冻得全身僵硬,不省人事。

2、点天灯。点天灯这个酷刑,算是焚烧相关,也算异曲同工。

施刑者先将受刑者的身上缠满浸泡过油的麻布,将受刑者进行倒挂,接着拿着火把,从受刑者的足部点火,一直到受刑者焚烧。

第三种,四音节。比如加官进爵、仙人献果、三仙进洞和五子登科等

在这里,介绍上述的加官进爵和仙人献果刑罚。

1、加官进爵。这一个刑罚属于刑讯,其别称为“贴加官”。

关于这个刑罚,我在书本上见过两种施刑方式。一种是直接将沾满水分的桑皮纸盖到犯人的脸上,一张又一张,直到犯人招供。另外一种则是,先将桑皮纸放置于犯人脸上,再向其桑皮纸喷洒水分上去,一张叠加一张,直至犯人招供。结局都一样,倘若死不交代,就会窒息而死。

2、仙人献果。一般和另外七种酷刑同时出现,在《三言·醒世恒言》中有所提及。

明朝的冯梦龙在《三言·醒世恒言》中以《西江月》为证:

犊子悬车可畏,驴儿拔橛堪哀。凤凰晒翅命难捱,童子参禅魂捽。 

玉女登梯最惨,仙人献果伤哉。猕猴钻火不招来,换个夜叉望海。

对于其刑罚的描述,可以见于《太平广记》上引自《朝野佥载》的一段文字:

讯囚引枷柄向前,名为驴驹拔橛。缚枷头著树,名曰犊子悬车。两手捧枷,累砖于上,号为仙人献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后拗之,名玉女登梯。

所以,关于仙人献果这个刑罚,是受刑者跪在地上,双手捧着枷举于头顶之上,施刑者再慢慢将砖头垒于枷之上。一般来说,其受刑之人,腿部、手腕之处、腰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其刑罚的残酷,能够残酷到腿部废掉的程度。

评议

首先,先说明一下,上述的刑罚是违背人道主义的,所以刑罚也在中国进步的同时慢慢被废除了。把人当做畜生一样对待,是不对的,是应该被批判的。

莫名想到以前觉得很有道理的一句话:存在即合理!但是随着岁月慢慢逝去,阅读了相关的资料之后,反而发现了,这句话并不是对的。它的原文翻译之后应该是:存在是有原因的!又莫名想起达尔文进化论里面所提及的优胜劣汰的社会规则,所存在下来的必然是最符合这个环境的。但是,存在却不一定是合理的。就像是酷刑一样,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存在了那么久,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依旧是被摒弃了。其实也说明了,并不是存在就是合理的。只能说,存在是有原因的。而酷刑的存在,其实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了。对于能够存在那么久的原因,我想有那么一句话是能够解释原因的:使人恐惧敬畏反而比深得民心来得持久!

那古代人,为什么会有这些思想的?思想的根据又是什么?

其实,纵观国内外,发现其实发展的历程都是差不多的,其所依据的思想也是差不多的。

《旧约全书·出埃及记》中对此有所记载的,如下:

人若彼此争斗”而造成他人伤害的,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

那么,在中国方面,其记载可见《晋书·刑法志》中的论述答案。

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之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无脚,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所以说,有时候常常听人说,以德报怨这个词,总会让我觉得有些别扭。因为,中国的传统思想,好像更多提倡的,反而是报应主义思想。要不然,也不会有有仇报仇,有怨报怨的想法。

上述,总结而言,统一的便是,身体上哪一个部分犯罪了,哪一个部分就应该受到惩罚,即刑法报应主义思想。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存在了那么久的酷刑,对人类的影响是恶性的,要不然也不会被废除掉。其观点可见鲁迅先生的如下的言语,其实也可以当做对于酷刑的描述:

看无名肿毒的红肿之处,艳若桃花,溃烂之时,美如乳酪。

这一种畸形变态的思想,用这一句话,仿佛也特别合适:“从血泊里寻出闲适来”。

结语

常常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惩罚和犯罪从来都不是付出等同代价便是可行。在古代,往往是几倍、几十倍等程度。那一种畸形,在中国古代,酷刑仿佛开着妖冶艳丽的地狱之花存在已久,而古人却从来没有觉得任何不妥。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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