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官方印章形状的房源难度一对新人结婚证书至今尚未签发。
一对新人兴高采烈地去领结婚证,不料吃了“闭门羹”。
市民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人生大事竟因女友户口簿内页的户口专用章是方形的而卡壳。“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方形的章不可以,一定要是圆形的。”程先生和女友到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跑了两趟,还让家人回老家找派出所协调,结果结婚证至今也没办下来。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专项治理中,市纪委监委接到“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和本报“监督在线”转递的群众反映后,立即启动直查督办。
【反映】
因户口簿内页是方形章 跑了两趟仍不能登记
程先生和女友陈女士是同学,相恋多年后准备领证结婚。5月18日上午,他们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等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到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不料,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却退了件。原来,问题出在陈女士的户口簿上。该户口簿户主页盖的是陈女士户籍地江西某派出所的圆形户口专用章(陈女士是户主),而内页盖的是方形的户口专用章。“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内页盖的章也一定要是圆形的才行,方形的章已经不是国家规范使用的了。以前厦门也是用方形的章,但现在不用了。”
听工作人员这么一说,程先生仔细看了自己的厦门籍户口簿,发现确实盖的都是圆形户口专用章,他便以为是女友户籍地弄错了。
“我们打电话问了江西的同学,他们户口簿内页盖的章和我女友的一样,都是方形的。”当日下午,程先生与女友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户籍地的派出所如果能出具一份户籍证明也行。
程先生又联系女友的父亲,请他到江西属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出具这份证明。可江西属地派出所答复,他们没有开过这样的证明,而且江西的户口专用章就是这样的,他们认为户口簿就是很好的证明,拒绝开具相关证明。
一番折腾后,程先生越来越不解,“我的女友是户主,她的户口簿上,户主页盖的就是派出所的圆形户口专用章,足以证明户口的真实性,至于内页盖的方形的章,那也是户籍部门盖的,为什么婚姻登记处就不认可?”无奈之下,程先生只能将女友的户口簿寄回江西,看派出所能否再加盖一个圆形的章。“现在户籍信息都是全国联网,工作人员很容易查证证件信息的真伪,为什么要折腾我们来回跑?”
【调查】
民政部门认定是无效章但无法提供具体依据
民政部门依据什么规定,以户口簿内页盖的是方形户口专用章为由拒绝为程先生和陈女士进行婚姻登记?调查人员来到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一步了解。
“他盖的不是有效章。”该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9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户口簿个人页要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曾咨询得知,户口专用章全国统一规格、尺寸为圆形公章,并无方形规格。程先生女友户口簿个人页上加盖的方形章与其户口簿首页加盖的户口专用章不一致,所以并不是有效的户口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他们建议程先生和其女友应向管辖地派出所申请补齐公章,在不方便的情况下也可开具户籍证明代替户口个人页。
调查人员指出,既然对当事人的户口专用章有疑问,为何不发函与管辖地公安部门进行核实。集美婚姻登记处给出的解释是,即便他们发了函,当地公安部门的回函也不属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条至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有效证件和材料”,不能代替户口个人页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材料。
但上述文件对户口专用章的形状并没有进行规定,调查人员问,婚姻登记处认定户口簿内页的方形章不规范因而无效的具体依据是什么?该婚姻登记处无法提供。调查人员继续追问,既然当地公安部门的回函也不属于“当事人有效证件和材料”,又为什么要当事人回户籍地开具《户籍证明》,两者的法律证明力难道不相等?该婚姻登记处对自相矛盾的说法无法圆说。调查人员还到集美区民政局进一步调查,但该局同样拿不出相关文件依据。(厦门日报记者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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