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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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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

该条例适用于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

二、干部选拔标准

干部选拔应该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注重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素质修养、能力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不得以其他非干部任用工作相关的因素为依据。

除非特殊情况,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忠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优秀的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有成绩或在经济建设、科技创新、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生态文明等方面有显著贡献;

素质高尚,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公正廉洁,无不良记录;

有适当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才能过硬,团结协调,执行执行上级的决策,管理好单位;

知情达理,辩证考虑问题,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有执政为民的心态;

年龄、资历、经验符合干部任用标准,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三、干部选拔程序

干部选拔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按照“征集、考察、公示、任免”规定逐步实施。

1.征集阶段

征集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建设用人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公开选拔、内部推荐、竞争聘任等,根据干部的工作性质和级别,征集应届毕业生、在职干部、社会招聘等。

2.考察阶段

考察阶段应当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个人品质、能力特点、党员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通过谈话、实地调研、中心组学习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会议评议、组织考核、公示公开等方式实现。

3.公示阶段

公示阶段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应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公示干部任职的岗位、资格、条件、考察情况等。干部任职公示应当具有广泛参与性,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应当公开、具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任免阶段

任免阶段应当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任用制度的规定规定进行,根据干部的优势、职业需求等因素,适时组织任免职务,及时予以公布。同时,要实行干部任免的奖惩激励机制,对担当作为、表现优异、作出成绩的干部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不称职、违纪失职的干部予以严肃处理。

四、法规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干部任用制度的建设。同时,需要进一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管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公平、公正,狠抓反腐倡廉,没有容忍腐败,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出台设置了一系列以德才兼备为核心的干部选拔条件,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这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保障。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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