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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碎尸命案、走私团伙……看夏雨、罗晋《庭外》双线追凶

极限追凶解谜案

法理之下探人心

近期,律政悬疑系列剧《庭外》正在热播。该剧分为《庭外·盲区》和《庭外·落水者》两个篇章,以双剧时空交叉模式,讲述了法官鲁南(夏雨饰)、金牌律师乔绍廷(罗晋饰)等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奔走于连环案件调查一线,顶住压力甚至不惜孤身犯险找寻案件背后隐匿的真相,践行司法人的职业理想,捍卫司法公平公正的故事。

人物关系千丝万缕

案件线索扑朔迷离

谁在逃,谁在追

谁又插翅难飞?

本期【追剧普法】

探寻《庭外》中的真相

01

田洋碎尸案

最高院刑庭法官鲁南因公到南津出差,协助一起杀人分尸案的死刑复核。九年前刘凤君在江州被杀分尸,凶手之一田洋近期在南津被捕,判了死刑。田洋对这起案件供认不讳,但他坚持称是同伙李梦琪持刀杀人,他只是协助李梦琪分尸和抛尸。而李梦琪八年前就失踪了,她的口供将直接影响死刑复核的结果,找到李梦琪成为该案的重中之重。

什么是死刑复核?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只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02

曹海抢劫案

四个未成年人在曹海家楼下拦路抢劫两个小孩,其中有一个实施抢劫的未成年人认识曹海并将他从家里叫了出来,想让身高马大、已经快二十岁的曹海助威镇场。曹海下楼后和该未成年人一起抽烟聊天后离开。公诉人认为曹海是同案犯,应承担刑事责任。乔绍廷作为曹海的辩护人,辩称曹海出现在抢劫案发现场只是路过,争取不让他被判得最重。

旁观他人抢劫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曹海是同案犯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旁观他人抢劫,在抢劫现场站脚助威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曹海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3

葛平被撞案

闽粤阁酒楼的洗碗工葛平下班后在自家酒楼门口,被自家的采购车撞成八级伤残。在葛平的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以汽车年检过期为由不予赔付。因为闽粤阁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双方都不愿意向葛平赔付。最终,葛平的律师以闽粤阁酒楼工作环境存在潜在危险、葛平连续加班20多个小时等理由,与闽粤阁达成和解,闽粤阁向葛平支付赔偿金40万元。

葛平下班后在酒楼门口被撞算工伤吗?闽粤阁以与保险公司纠纷为由拖延赔偿合理吗?

葛平下班后在工作单位门口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工伤赔偿,闽粤阁以与保险公司纠纷为由拖延对葛平的赔偿,葛平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04

房屋遗嘱继承案

老人去世后,两家子女因为房产打得头破血流。庞家子女称,其父亲庞老先生和继母吴老太太临终前写下遗嘱,将老两口共同财产中的这套房子留给小儿子庞志东。两位老人先后故去,继母原先的子女起诉庞家子女要求析产,并且拿出另一份号称是两位老人去年订立的遗嘱作为证据。两份遗嘱上面都有老人的签字和手印,但不同的是庞家子女提供的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落款没写日期,而吴家子女提供的遗嘱不仅是自书遗嘱,而且落款也有日期。庞家子女解释称,其手里的遗嘱是老人临终前几天变更的,当时老人的原稿不小心被茶水打湿,因此又誊抄一遍让老人重新签字,忙乱中忘记写日期。

没有日期的遗嘱是否有效?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遗嘱应属无效。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最终应按老人的自书遗嘱为准。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桐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郝雅欣

来源: 法治日报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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