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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利害一致】重新定义“责、权、利统一”原则

日常工作中“责任、权利、利益统一”这个词很熟悉,但可能是单位领导最经常说的话,但人们为什么不认真思考责任、权利、利润这三个字是相互联系的,“责任、权利、利益”为什么要统一?本文从组织形态管理理论中回答了这些问题。

“责、权、利”是个体的三种价值体现形式,是人性(属于人的价值性,见《新组织设计关键在解读人性》一文)的典型特征,然而单纯的来看“责、权、利”则是永远无法统一的,理解这一点需从“价值”开始谈起。

什么是价值?

人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价值,这就是人的价值性。

何谓价值?通俗的来讲,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有用性。从概念中不难发现,价值以有用性衡量,有用性程度决定了价值程度。价值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带有任何主观色彩,任何有用性都可以称之为价值,而不必强调是否是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因而无论名垂青史、遗臭万年、还是不见经传都是人在历史上的价值体现,人的价值就是体现在对其他人的有用性上,只要存在人性,人的价值性就会体现,这是人在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存在形式。当个体对其他个体没有体现出任何影响作用时,其任何活动都体现不出来人的价值性。

价值性具有两面性,所谓两面性是指个体的价值性将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体有价值需求,有获得价值的动机,二是个体有价值创造,有实现价值的活动及行为,任何价值个体都是价值需求与价值创造相互作用的结合体,在特定的时空中以某种价值形态存在。无论组织还是个人,作为价值个体必然有价值需求,要进行价值创造,因此在一个价值关系网络中,价值性两方面作用的结果是个体的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相匹配,个体的价值形态平衡,而当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背离时,则个体的价值形态失衡,失衡的结果是价值个体进行变革,这是任何组织变革的根源,也是组织形态管理理论研究的核心。

创造价值的能力

人类之所以能够满足价值需求是因为人类具备创造价值的能力,创造价值的能力即价值创造能力,也是满足价值需求的能力,这是价值创造的基础,它始终贯穿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在社会学中,人类的价值创造能力也称之为生产力。

人类社会的变革由价值需求动机与价值创造之间的矛盾推动,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价值需求动机与价值创造能力的脱节,无论是价值需求动机落后于价值创造能力,还是价值创造能力落后于价值需求动机都将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人类脱离原始经济时代后至今为止,主要是价值创造能力落后于价值需求动机。

对于一个价值创造组织而言,价值创造能力是决定其价值形态特征的DNA,不同的价值创造能力将形成不同的价值形态特征。在《进化:组织形态管理》一书中我提出了企业的四种价值创造能力:资本收益力、精英领导力、团队创新力、企业人格力。这四种价值创造能力分别由不同的价值创造主体承载,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时期对企业价值贡献不同,形成不同的组织价值形态,同时也体现出人类的不同价值性特征。新商业时代最佳的企业组织形态,其价值创造能力应该是团队创新力,如果一个企业依然依靠资本收益力或者精英领导力创造主要价值,必然被市场边缘化,甚至是淘汰,这就是今天传统企业必须转型的根本原因。

当人类具备价值创造能力的同时,能够进行价值创造,满足他人的价值需求时,自身价值如何得以体现?

价值如何体现?

价值创造能力毕竟是一种内在的、无法直观呈现出来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体现形式,从而能够被认知其价值,表明个体对其他个体的有用性程度,这就是价值的体现形式。

什么才是价值主体的价值体现形式?其实价值体现形式始终伴随着价值创造者,而且被经常提及,为人所熟知,这就是常说的“责、权、利”。

“责、权、利”是责任、权力、利益三种价值关系的简称,在一个价值系统中由价值需求和价值创造共同作用而产生。责任是个体之间在价值创造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关系,双方需要履行这种义务;权力是个体之间在价值创造活动中形成的地位或角色关系,这种关系能够使对方发生改变;利益是个体之间在价值创造活动中需要关系,主要指相互之间的价值需求,这三种关系共同构成了个体在价值系统中的价值体现形式,每一个个体都是责任、权力、利益集合体,三中关系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在今天的价值创造活动中,价值创造过程主要以市场价值交换行为来实现,价值交换结束后就会形成某种价值形式,这是市场价值系统基本运行法则,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将遵守这个法则。





三种价值体现形式

重新定义“责、权、利、统一”原则

个体的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价值形态,当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相匹配时价值主体处于价值平衡状态,当两者不匹配时个体价值形态失衡。


价值形态平衡原则

价值平衡状态也是个体的“责、权、利统一”状态,这种状态通常还被称为“责权利对等”“责权利一致”的状态,但是抛开了价值创造能力,价值主体的责、权、利无从谈起,如果价值创造者的责、权、利没有建立在价值创造能力上,始终都无法实现统一、对等、一致等状态,也就是说“责、权、利”不能脱离价值创造能力而独立体现,所以单位领导们在说“责权利统一”时,其实忽略了谈话对象的价值创造能力,因此无论怎么说责、权、利都是不统一的。

当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匹配时,个体价值形态平衡,这时个体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当个体的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脱节时,个体价值形态失衡,严重时价值形态崩溃,其存在的价值消失,要么从价值系统中消失,要么以崭新的价值形态出现,而这就是人类社会变革的根源。

价值个体为了追求价值平衡状态,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改变自身的价值创造能力适应价值形式现状,二是改变价值体现形式符合价值创造能力现状,通过这两种方式都能使个体形成新的价值平衡形态。人们经常听到的“利益冲突”“权力博弈”都属于价值冲突的范畴。

当人类整体的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脱节时,人类开始进行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导致人类社会的价值形态发生改变,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变革,变革其实是人性的基本特征。今天人类进入了新商业时代,也是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体现形式脱节的结果,遵循了这一规律。

概括的来说,“责、权、利”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现形式,无法统一,但是“责、权、利”一定要与价值创造能力相统一,这是人性的基本要求,否则人就会难受、不舒服……必然要行动起来进行变革。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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