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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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陷阱”无数,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永不踩坑。但想在市场上活得长久,事先了解一下万一不幸踩了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还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总结,目前有以下四种主要官方维权途径,包括证监会热线、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交易所平台、行业协会组织等。
途径一:“12386”证监会热线
“12386”证监会热线由证监会投保局主管。证监会官网显示,中国证监会投保局为二十四个机关部门之一,其职责主要如下: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民事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由此可见,证监会投保局为投资者维权最权威的途径之一。
2013年,证监会在信访途径之外开通了“12386”热线。“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受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咨询、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投诉;(二)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询。
投资者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间拨打热线电话。北京地区投资者拨打号码为“12386”,其它地区投资者拨打号码为“010-12386”。 “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www.)“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诉事项。
证监会指出,为了保证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顺畅,证监会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机制,设立了专职机构负责热线诉求处理转办工作。对每位投资者提出的诉求,都要做到件件有回复。对于投诉类事项,被投诉的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要积极承接热线转办的诉求,及时与投资者联系沟通、解释说明,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与投资者协商和解。监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要加强投诉处理的跟踪督办,发现被投诉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途径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其具体组织形式、监管管理、运行细则等可以由证监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解释。
目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类型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
投保基金公司(网址https://www./)由国务院出资,2005年8月成立,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投保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职责包括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等。
投服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等。
2020年1月17日,由投服中心全额出资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成立,是我国唯一跨区域跨市场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公益调解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职能包括构建投资者服务平台;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开展调解业务统计、研究和宣传交流;为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其他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等。
根据介绍,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后,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工作全部由新成立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承担。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现有近50名专业调解员,并聘有400余名兼职公益调解员,与全国各地证监局、协会共建了35个调解工作站。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将秉承“依法、中立、专业、便捷”的宗旨,致力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化解工作。投资者在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直接点击“在线调解”填写资料即可。
途径三:交易所平台
上交所、深交所、股转中心均设置了与投资者服务有关的平台。如深交所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投资者诉求:1. 服务热线(400-808-9999);2. 电子邮箱( cis@ );3.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szse1990);4.短信(0755-82083000);5.传真(400-808-9999后按3);6.信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7.来访(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待室)。
新三板方面,股转系统通过与投服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三家机构进行合作,目前已建立起新三板市场“专业调解+仲裁确认/司法确认”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运行程序为:1.通过当事人的选择和全国股转公司的引导,将新三板市场纠纷引导至上述三家合作机构;2.由上述机构通过调解方式尽可能化解矛盾;3.通过仲裁裁决确认或者司法确认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促使矛盾彻底解决。为此,股转系统官网专门开设了“纠纷解决”专栏。市场主体存在新三板相关纠纷拟进行调解的,可自行与三家机构联系。(全国股转公司调解联系电话:010-63884633)
途径四:通过协会维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均将投资者服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投资者教育与服务部),电话010-66290774。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置了在线申请调解平台。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范围包括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绝大多数证券公司官网也提供了链接可以直接进入该平台。在调解过程中,投资者享有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选择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等权利。但证券业协会提示,调解过程中,投资者不得对调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干扰调解员正常工作。同时,投资者对和解或调解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解期间所知悉的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不得在之后的司法、仲裁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2019年,证券业协会受理证券纠纷调解583起,同比增长31%,争议金额合计2.03亿元。其中,成功调解纠纷 389起,达成协议金额共计8062.23万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途径有以下三项:
(一)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邮件以“投诉人姓名_联系方式_投诉对象_投诉事由”命名);
(二)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法律部收”);
(三)在线投诉:对于投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还可直接点击其公示信息中的“投诉”按钮,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基金业协会只接收实名投诉。对于接收的非实名投诉,将作为投诉举报线索在自律管理中予以关注,不作为投诉事项处理。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时,务必保证信息完整、资料齐全。投诉人要对投诉事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收投诉材料后,基金业协会将对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基金业协会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基金业协会将结合具体情况,支持通过其他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工作仍有改进之处 投资者自身也莫儿戏
上述渠道是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主要途径。可以看出,监管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最典型的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康美药业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也发布说明开始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适用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案件。当日,证监会专门发布答记者问,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投资者保护仍有不少工作需要完善。
投保基金去年11月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20)》,对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在内的各市场参与主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的工作做了总结。工作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工作中,投保基金公司提到,证券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交易和信息系统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相关投诉增多,部分中小券商核心设备老旧、运维保障能力不足值得引起重视,信息系统和投资者账户安全保密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二,证券公司履约意识有待强化。投资者对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未按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止损以及无法按期兑付等问题反映较多,同时对佣金问题反映也较为强烈,佣金收取标准不统一、佣金下调未履行告知义务、实际收取佣金与开户时约定不符等问题依然存在。第三,投资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状况有待改善。2019年度,“12386”热线受理证券公司转销户投诉1915件,较上一年度(894件)大幅上升114.21%,“非现场销户”执行效果不佳,投资者反映强烈且具有普遍性;投资者线上开户或进行投资操作时,系统“默认勾选”其他理财产品或开通其他业务权限,线上搭售“隐蔽化”值得引起重视。
此外,在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也应万事谨慎,在提升自己投资专业水平的同时,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熟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例如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于2020年11月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投资者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在某证券公司认购了10万元A资产管理产品。李先生认为该证券公司不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其是净值型产品,而且也没有对他进行任何风险评估。后因该产品净值下跌,李先生产生较大投资损失,在与证券公司沟通无果后,遂于2020年8月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受理该起纠纷后,组织双方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通过背对背沟通对双方陈述和相关记录进行分析辨别,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
(一)投资者本人提供的《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显示只有客户签字,具体测试内容没有作答;而公司留存的版本则内容齐全。再加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李先生当时仅是签字而没有亲自测试,测试内容由营业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前往该证券公司现场开户,开户后自行认购A产品10万元,2019年2月自行赎回该产品,期间盈利4.015%;2019年3月,李某通过互联网客户端又自行认购该产品10.4万元,并一直持有。根据以上情形认定,李先生知悉该产品净值型产品属性。
最终,调解员明确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未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实施指引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李先生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不重视风险测评,在空白测评签字,也存在明显过错。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错误,证券公司愿承担部分损失,并承诺在开放期内协助客户进行产品转让,李先生也同意这一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反复沟通后,双方都接受了以调解前一交易日产品净值计算的亏损额减去李先生前期分红等投资所得,再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的补偿方案。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指出,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向投资者如实告知投资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而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总之双方均有责,莫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视作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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