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一、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对函证过程的控制
1.函证发出前的控制措施
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注意事项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 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 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2.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的控制措施
(1)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 投递)。
(2)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 发送并收回询证函。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 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在性替代程序:应从账簿记录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及汇 款单据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逆查)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直接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 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①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②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③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 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 者名称一致。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 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通过跟函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计算 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3.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应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
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 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
序。
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例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 子邮件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必要时,注册会 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4.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 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