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所有媒体记者陈金
从2020年8月到2020年9月,蔡某在郑某运营的网络商店通过“闲鱼”应用程序陆续购买了50多个和田玉,蔡某将这些和田玉送到了一家国家宝石玉石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进行检查。
该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显示,蔡某所购的和田玉检测样品未见和田玉子料特征,表皮颜色见人工处理迹象。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蔡某陆续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郑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自己可以将和田玉退还,但郑某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并承担检测费用等。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销售的讼争玉石与商品描述不一致,导致蔡某购买和田玉籽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蔡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民法上的欺诈,应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仓山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蔡某主张郑某存在欺诈,据此主张郑某按照购买价款三倍赔偿蔡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蔡某提起上诉,主张郑某在销售网页上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针对前述争议焦点,福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不予定性为消费欺诈的认定。
福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蔡某在庭审中确认自己是玉石收藏爱好者,在案涉和田玉交易过程中,郑某并未向蔡某交付过售卖玉石的鉴定证书或者产地证明。此外,蔡某在庭审中亦自认和田玉籽料属优质玉种,价值高昂,以其中298克的和田玉为例,在和田玉籽料正常市场交易价在二三万元左右,而其在郑某处购买前述玉石时实际交易价仅为3280元,两者价格相差悬殊,蔡某作为玉石收藏爱好者,对所购买玉石的实际品质理应已有一定心理预期。
综上,仓山法院依法认定,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蔡某虚假情况,诱使蔡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郑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欺诈。进而蔡某主张郑某存在欺诈,主张郑某按照购买价款三倍赔偿蔡某损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游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