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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解梦掉牙』周公解梦掉牙出血…

今天看了这样的视频,女人吃排骨打碎了牙齿,食堂免除后仍然不满意。控诉要求赔偿5000元。

法院最终判定餐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我们就来聊一聊与“吃”有关的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

在视频的案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引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条文应当是: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该案例中,餐厅提供的排骨与图片上所显示的一致,并没有向消费者隐瞒或者作出虚假的宣传,而且该女子的牙齿并非是由于菜品中的异物导致,而是被排骨中的骨头磕掉的,以通常人的理解,排骨一般都是带着骨头的,所以在该案中,餐厅一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形,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女子要求赔偿的主张。

餐厅老板可能做梦也没有想到,被告上法庭居然是因为糖醋排骨里有骨头!可能以后老板再给客人上这道菜的时候,会小心地问一句

“您确定这道菜适合您吗?您牙口怎么样?”

不过如果变换一下条件,如果菜品和图片不相符,图片中是去骨的,那这个女子很大概率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或者如果菜中有异物而导致女子牙齿磕掉,那女子同样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小柯叨叨叨

不管结果怎么样,其实对于女子的维权意识我是非常认可的,有人曾经问过我:

“你老跟别人打官司,那你在自己遇到事的时候会死磕到底吗?”

说句实在话,干律师这行,才能深刻体会到什么叫维权成本,时间,精力,金钱等等,思考五秒钟,然后劝自己:

“算了吧,你还有更重要的事要做呢”

有的律师说“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权利都维护不了,还怎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我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律师对当事人交付的本来就是服务,服务当事人的标准和服务自己的标准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吗?貌似没有吧?

对当事人来说,维权是必要的,但是总要讲一个方式方法,为当事人分析并提出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建议,这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应该做的,律师的工作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存有“利他”之心对律师来说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去宣传自己把自己的权利维护的多好就算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了。

记得有一次,我在当地一家大型超市,给孩子买了一盒草莓,拿回家发现里面居然发霉了,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然我没有记得这么清楚,刚查的,嘿)可以要求他们赔我1000块!信誓旦旦地跟媳妇说我明天要找他们赔我1000块钱,我媳妇冷笑着对我说,“就你,去了就得让人家给怼回来”

第二天我去超市找售后,说草莓发霉了,要求退了,工作人员看了一下,二话没说就同意退了,我当时心想,大超市就是大超市,一点都不矫情,于是我又追问了一句,“不给点赔偿啥的吗”工作人员微笑着对我说,“对不起先生,我们没这规定”。。。。。。

好吧,对不起,我向资本妥协了。


阅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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