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茅台朱玲的案件。
案件发生在今年1月,成都律师邢连超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各两瓶,他发现这4瓶高价酒是茅台公司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此后,邢连超以虚假宣传等理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茅台方面则辩称,陈年茅台酒并不是指储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使用酒龄不低于15年的酒,精心勾兑而成,使之达到该年份酒的老味。
这起诉讼,再次将“年份酒乱象”推到舆论的聚光灯下。
“年份酒”是国内白酒企业普遍采用的差异化营销策略,有统计表明,国内销售额排名前100的酒企超过六成都推出了年份酒。作为一个投资品种,“年份酒”因其高保值的特点,也备受一些投资者的青睐。
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酒企趁机打擦边球,使得“年份酒”市场愈发混乱,四川一知名酒企的老员工近日就向媒体表示,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成了“30年陈酿”。这一行业潜规一经媒体披露,引起轩然大波。
相对于其他酒企而言,茅台还算相对规范一些。按照茅台的对外承诺,其“年份酒”使用“不低于15年基酒”进行勾兑。但是,“不低于15年基酒”勾兑之后,却可以打上30年、50年乃至80年的标签,同样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消费者买的是“年份”,你却说卖的是“口感”,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年份酒”沦为了企业自导自演,自说自话,背后是行业标准的长期缺失。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06年开始,中国酒业协会就开始提出建立年份酒行业标准,但历经十多年时间,这套行业标准始终难以“落地”。去年曾有消息说,首份白酒年份酒行业标准将在年内出炉,结果至今也没下文。
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年份酒概念最早流行于国外,是对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酒类的等级概念。在许多国家,年份酒有着极为明晰的标准。
以法国的科涅克白兰地酒为例,按照法国相关标准,它有三个等级。第一是V·S(Very Superior),又称三星白兰地,只需要18个月的酒龄。第二是V·S·O·P(Very Superior Old Pale),属于中档干邑白兰地。至少需要4年半的酒龄。第三是Luxury Cognac,属于精品干邑,至少需要6年半的酒龄。
这三种酒,除了第一种一般不存在勾兑,第二种和第三种,往往会加入其他年份的陈酿干邑白兰地原酒,以改善酒的品质,提升酒的风味。
这一做法,几乎是和茅台等国内白酒一模一样。但这里要划重点的是,法国的标准虽然允许白兰地酒可用不同年份的酒进行勾兑,但同时也规定,一旦勾兑之后,只能按照最低酒龄来分级。也就是说,如5年酒龄的白兰地混入15年酒龄的白兰地,对外的标注只能是“5年”,而不是“15年”。
如果按法国的标准来衡量茅台等国产白酒,国内酒企的做法未免太不厚道。在国外,“年份酒”不是营销的噱头,而是一个透明和成熟的白酒分级规则。可在中国,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摇身一变,成了“30年陈酿”,夸大其词,偷奸耍滑成了行业潜规则,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让酒企攫取了不当暴利。
年份酒乱象丛生,行业标准也该“落地”了。一个攸关行业规范和声誉的标准,不能再无限期地讨论下去,如果为了保护某些酒企的既得利益,继续拖延标准的出台,那么伤害的将是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利益的角度考虑,将“混合之后只能按照最低酒龄来分级”这一国际通行规则写入国标,恐怕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