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假手术吗?
60岁的张志勇望着自己安着假肢的断腿,回想起几年来的经历,他不禁眼角湿润。
谁能想到,张志勇因运动造成右脚内侧楔骨脱位,竟在医院的一次“假手术”中造成了感染,最后不得不截去原本健康的右侧小腿。
截了肢的张志勇。 本文图片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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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不慎弄伤右脚
骨科主任坚称病情严重
需要人工骨植骨手术
张志勇家住吉林省榆树市,是一名下岗职工。9月4日,他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情况,谈到自己因医致残的经过,仍然心有余悸。
据其介绍,2014年7月21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样到距离自家不远的一个小公园内锻练,在操作一个安装在空地上的健身器械时,不慎右脚蹬空,当时只是感到脚踝部不适。几个朋友闻讯赶来,查看张志勇的伤情后觉得不是很严重,大家还一起在公园附近的一家餐馆吃了午饭。饭后,见张志勇的脚踝红肿,朋友便打了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到了榆树市人民医院。
经该院骨科接治,张志勇住院后被诊断为右侧糖尿病足、破溃感染。张志勇告诉记者,自己受伤前,右脚明明是好的,该院骨科主任由明阁却称病情很严重,需要手术治疗。实施的手术名称是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入院后,张志勇签了《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当时张志勇签的“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其提供的《手术记录》显示,7月31日上午9时,由骨科主任由明阁主刀,院方给张志勇进行了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手术。
《手术记录》中载明:“患者入室,待硬膜外麻醉生效后,仰卧位将皮肤与筋膜小针细线缝合在一起。作局限的骨膜下剥离,以显露骨质破溃处,将病灶完整刮除。将准备好的人工骨,植于病灶处,术毕,皮肤全层减张缝合。原创口作为减张口引流口简单缝合,器械纱布无误,安返病房。石膏外固定。”
2
彻头彻尾的假手术
根本没有人工骨植骨
然而,这台看似成功的手术,竟然是一例假手术。医生确实给张志勇动刀了,但切开后并没有植入人工骨头,而是又缝上了。术后,清醒过来的张志勇感到不对劲,便打电话给为其实施手术的医生由明阁,问人工骨头安在哪里了。由明阁承认手术中没有安装人工骨头。
得知真相后,张志勇十分气愤,自己花了2704元买了一块一次性同种异体骨,又花了1.7万多元手术费,结果竟然经历了一台假手术。此时此刻,张志勇还没有意识到,更大的凶险正向他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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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处病情加重
不得已进行了截肢手术
司法鉴定榆树市人民医院
100%过错
一审被判赔百万元
据张志勇介绍,手术后,他右脚的伤口处一直不见好转,为此,他曾先后3次到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他又两次前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0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右足内侧楔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急性化脓骨髓炎。”2015年6月2日,张志勇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同年6月5日,该院为他进行了右小腿中段截肢术。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手术记录。
据记者调查,2016年8月8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志勇在住院期间,榆树市人民医院3份病历记录混乱,对现病史、受伤时间叙述前后矛盾,诊断及治疗不当引发骨髓炎(截肢),应承担全部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张志勇诊断、治疗不当与引发骨髓炎(截肢)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为100%。被鉴定人张志勇右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造成6级伤残。
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志勇拿到司法鉴定书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榆树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榆树市人民医院辩称,在对张志勇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但不是完全过错。
2016年11月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张志勇在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对张志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鉴定书没有意见,抗辩没有完全过错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榆树市人民医院赔偿张志勇各项损失合计1030905.60元。
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榆树市人民医院没有提起上诉。据张志勇说,医院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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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向医院再次提起诉讼
主张惩罚性赔偿220余万元
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张志勇认为,榆树市人民医院在为自己诊疗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今年1月,张志勇再次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人民医院赔偿因欺诈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75494.91元,及利息损失42712.76元;请求判令榆树市人民医院因违约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三倍惩罚性赔偿,即赔偿226484.73元。
张志勇说:“我在榆树市人民法院接受手术治疗,有手术前和手术后的X光片为证,该院并没有给我植入人工骨。因此,院方违反了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到目前为止,我花2704元购买的一次性同种异体骨依然不知去向。”
据记者了解,此次起诉,张志勇并未请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志勇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今年6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张志勇对同一事实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张志勇的起诉。张志勇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采访时,张志勇表示,8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没有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