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的蒋某因工作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砸坏两辆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1月22日《北京日报》)
现如今,城市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等案件频频发生,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像江苏无锡蒋某这样高空抛物行为,如果不从重加以严惩,就很难遏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属于咎由自取。笔者认为,这起高空抛物被判3年案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严治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保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较低,然而,被害人往往找不到肇事责任人,维权成本非常高。即便最终找到了肇事的责任人,一般仅承担民事赔偿而已。而大多数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也就谈不上民事赔偿了。如此状况,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少数文明素质较低或有随手抛物恶习的人,就收不回高空抛物的“黑手”。由于高空抛物一旦砸中行人非死即伤,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社会各界要求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的呼声则越来越高。
为顺应民众的关切,我国现行法律对高空坠物行为,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而且,此类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案例中,江苏无锡的蒋某因工作不顺心,连续3次从18楼高空抛物,砸坏了两辆车,其行为只为泄愤,显然是故意而为之。最终其被法院判处3年实刑,将在监狱中悔过自新,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可见,此案例的教训十分深刻,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可以警示那些有高空抛物的冲动者们,赶快收回自己“黑手”,不要再做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高空抛物无论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有可能遭到严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在依法严治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彻底根除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民众知晓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案说法,教育广大业主严格自律,不去做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物业等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比如在楼下安装向上的监控设备,让高空抛物行为无处遁形,从而能及时找到肇事人,或在人员密集区域的高楼上设置防护网,避免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这样,严治和严防并举,民众出行便不再担心“头顶上的安全”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