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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sleague】腓特烈:两日夭折的欧超闹剧,给了中国什么警示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近日的国际体育世界中,恐怕再也没有比“欧洲超级联赛”(European Super League,ESL)更加火热的话题了。与其“火爆”程度成正比的是,这个“足球赛事届的至尊王者”,其从诞生到“陨落”的速度,简直比坐火箭还快——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8日,“欧洲超级联赛”组委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告了该赛事的成立,[1]仅仅两天多时间,“欧洲超级联赛”的十二家创始俱乐部,已经有十家退出了本赛事,仅剩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这对西班牙国家德比的主角还没有发声(巴塞罗那俱乐部也倾向于退出本赛事)。但显而易见的是,两家俱乐部无论如何都办不了一出“联赛”,球迷们恐怕也不会乐于每周都观看一次“西班牙国家德比”。“欧洲超级联赛”的解体,已经成为必然。

要知道,连四百多年前明智光秀那个被全东亚当作段子炒来炒去的“三日天下”,好歹也坚持了三天啊!

欧超12家创始俱乐部

“轰轰烈烈”的“欧洲超级联赛”如此奇特地诞生又如此迅速地“夭折”,引起了无数人的好奇心——

这项赛事缘何产生?

对其“如临大敌”的欧足联是否如其所述的一样“伟光正”?

而“欧超联赛”的组织方,特别是一手推动其成立发展的“老佛爷”弗洛伦蒂诺·佩雷斯,是否真的已经“回天乏力”?

数次对欧洲足球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欧洲法院,在此过程中,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而正在向市场化、专业化迈进的中国体育行业,又应当从中吸取怎样的经验和教训?

一、地道“老欧洲”出品——“欧洲超级联赛”的前世今生

此次“欧洲超级联赛”的兴起,因为有美国资本(摩根大通财团)的大力参与,被民间普遍认为是美国人想把本国以四大联盟为代表的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体系引入欧洲的“新式玩法”。但实际上,所谓的“欧洲超级联赛”之创意,正式提出已有二十多年,是不折不扣的“老欧洲”产出。

在足球运动中成立类似于美国四大体育联盟的“强强对话封闭式联赛”设想,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已在欧洲国家的体育从业者之中泛滥。而这一想法真正被正式提出,则到了1998年。

彼时的欧足联欧洲冠军联赛只有24支球队参赛,五大联赛位列前茅的俱乐部无法参加欧冠,反而需要看那些“不知道从哪分出来的小国家”的球队一边在欧冠赛场上被血洗,另一边却能获得比只能参加欧洲优胜者杯或欧洲联盟杯的自己更高的收益。

在五大联赛顶级俱乐部的不满达到顶点、几近爆发的时候,意大利知名的体育经纪公司、之前曾成功开发了国际滑雪联合会(FIS)旗下诸多赛事的“传媒伙伴”(Media Partners,该企业2006年被盈方体育收购,而盈方体育目前为万达体育的子公司,所以“传媒伙伴”目前是一家中资企业)提出了一个建议,组织彼时欧洲最成功的12家俱乐部组织开展一项独立于欧冠联赛的“超级联赛”(当时已经用到了super league这个词汇)。

不过在当时,欧冠的吸引力还是绝无仅有的强大,再加上欧足联面对“超级联赛”创意的冲击,很快选择了“做错事站好了挨打”,迅速进行了欧冠赛制的改革并增加了顶级联赛参赛球队数。所以,第一次“超级联赛”计划便不了了之。

但第一次“超级联赛”的计划也清楚说明了一点,在欧足联、欧洲足球赛事与顶级俱乐部本身的利益出现严重冲突时,顶级俱乐部未尝不会有想法“圈地自萌”。

在“传媒伙伴”的计划搁浅了十一年后,2009年,皇家马德里俱乐部主席“老佛爷”弗洛伦蒂诺·佩雷斯(他也正是目前的“欧洲超级联赛”主席)在接受采访时,直接向欧足联及欧冠比赛赛制发难。

弗洛伦蒂诺·佩雷斯推特页面

“老佛爷”声称,欧冠的赛制完全不利于“强强对话”并为观众贡献最精彩的比赛,而“我们必须创设一项新的欧洲超级联赛,以保证最好的球员始终能发挥出最好的状态,这在欧洲冠军联赛中是不会发生的。 ” “老佛爷”接着表示,如果欧足联不做更多努力以确保最好的球队可以每年互相比赛,那么他将推动产生以欧洲传统强国球队作为主要参加者的突破性比赛。[2]

显然,“老佛爷”这番话不是简单的威胁,虽然欧冠联赛之后又进行了有利于顶级联赛的改革,[3]但精英俱乐部们脱离欧足联的计划却并未终止。2018年,德国《明镜》就曾曝光,一项“精英欧洲足球联赛”正在进行中,并且“将于2021年开赛”。[4]最终,《明镜》一语成箴。

显然,截至本文截稿日前一小时,虽然“老佛爷”还在苦苦支撑,并在接受采访时声称“尤文和米兰还没退出”、“赛事处于待命状态”[5],不过显然,我们在2021年看到“欧洲超级联赛”的可能性属实不大了。

但是,按照“欧洲超级联赛”“每一纪[6]一折腾”的惯例看,只要“老佛爷”身体健康,谁知道2033年时,“欧洲超级联赛”会不会“呱呱坠地”呢?

二、没那么“伟光正”的欧足联

此次“欧洲超级联赛”“解体”并“流产”,最大的“功臣”,莫过于欧足联及欧足联主席亚历山大·切费林(当然还包括后来为其助阵的国际足联及国际足联主席因凡蒂诺)。

为了阻止“欧洲超级联赛”落地,切费林联合各国足协采用了将参赛球队“逐出本国联赛”、参赛球员“不得参加欧洲杯”等一系列威慑政策,最终让10家俱乐部相继退出了欧洲超级联赛。

欧足联及欧足联主席亚历山大·切费林(资料图/Vbet News)

对于为何如此憎恶欧洲超级联赛并全力阻止其落地,切费林给出了非常“大义凛然”的理由,其声称,欧洲超级联赛“可耻”、“是在向球迷脸上吐口水”、“将要夺走我们热爱的一切”……[7]

不仅如此,切费林还感谢了主动对本国拟加入欧超联赛的俱乐部进行干预的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声称“我们进行了沟通,今天我也同他的内阁进行了交谈。他们的反应非常出色;我必须说,他们的效率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当即说,可以为任何事情提供帮助,他们将发表非常有力的声明。英国政府的反应提供了很大的帮助。”[8]

切费林的发言可谓“掷地有声”,笔者简直想站起来为这位曾经的同行(切费林之前做过24年的律师)鼓掌助威。然而问题在于,欧足联在曾经有过主办与欧超联赛类似的封闭联赛的想法的情况下,切费林先生的发言似乎就不那么让人信服了——

2016年时,欧足联自己就想成立一个由来自顶尖联赛的“16支最佳球队”参加的“封闭式联赛”,虽然欧足联已经删除了网站上在2016年时对于该“封闭式联赛”的媒体发言稿,但部分体育网站上仍然能找到对于该讨论的蛛丝马迹。例如,知名体育法网站Lex Sportiva在2019年报道欧超联赛时,就展示了欧足联那个和欧超联赛几乎别无二致的“封闭联赛”的方案计划。

虽然欧足联已经删除了曾经关于“封闭联赛”的报道(上图一),但其彼时的讨论以及赛事方案等仍然在Lex Sportiva网站2019年4月24日的报道(上图二三)中留存。

不仅如此,切费林对于鲍里斯·约翰逊及英国政府的“称赞”,简直让本来和切费林处于统一战线的国际足联和因凡蒂诺有“是儿欲踞吾着炉火上耶”的感觉。

政府主动干涉足球相关事务,乃是国际足联之大忌,《国际足联章程》(FIFA STATUTES)第15条“会员协会章程”(c)款明确规定,会员协会应当“具有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之前乍得足协就因为政府干预遭到了国际足联的处罚。[9]切费林如此高赞英国政府和鲍里斯·约翰逊对英超big 6的威胁,不知道一贯视政治干预为足球之大敌的国际足联和因凡蒂诺心里是个什么滋味。

三、上法院去!“老佛爷”未必“无力回天”

从现状看,由于十二个创始俱乐部中有十个都“怂了”,“欧超联赛”的解体似乎已成为必然;但是,别忘了,如果“老佛爷”真要斗争到底,他还有一条路——“有冤屈,上法院。”

虽然切费林本人原来就是一名律师,但主做刑事业务的他[10]可能对民法以及欧洲体育法都不大了解,更不用说欧足联以往在欧洲法院的“吃瘪”历史(毕竟那次欧足联史上最大的“吃瘪史”发生时,切费林还没笔者现在的年纪大)了。欧足联此次“绞杀”欧超联赛,无论如何都无法直面一个问题——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对欧洲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的违反。

体育俱乐部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是特殊的企业,而只要是企业,自然都离不开“把投入转化为产出的组织”[11] 的应然性质,赚钱对企业而言,可谓天经地义。同时,体育产业中的各项交易、各种缔约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归根到底,这些存在与行动并未脱离“民法”的本质范畴,这当然包括最基本的民法原则——“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及其表现形式“合同自由”堪称私法的“基础”与“起点”[12],“为设定或者变更债务关系而有必要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订立和形成方面,当事人通常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债法上实行的是广泛的合同自由。”[13]

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应当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他们还应当自由地决定合同的条款。这一理念不仅是欧洲诸国本国法的民法根基,还得到了《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承认。[14]《欧洲合同法指导原则》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15]

诚然,“没有共识的必要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是无限扩张、“肆无忌惮”的,“出于对重要大众利益的保护,需要限制自由指定合同内容的可能性。”[16]但打破这一原则却必须慎之又慎,所谓的“控制性地介入与提供适当的补偿”只有“在必要之时”方可“成为民法的重要任务。”[17]

而所谓“控制性”介入,必须以“规定一项(需)以法律行为去实现的事情为不予允许(违法)的法律”[18]为前提,反言之,“只要不适用强行法,合同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安排合同内容。”[19]。这表明,除了制定禁止性法律以外,任何限制合同自由的行为都没有合法性可言。

那么,欧足联有制定这样的可以限制“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的禁止性法律的权力吗?当然没有!

“‘法律’指的是各种法律规范,所以不仅在法律中,而且法规、自治规章、欧共体的规定以及习惯法中也可能包含禁止性法律……但社团规章不属于此类情况,因为与私人一样,社团没有被赋予立法权。”[20]

而欧足联的性质,早已在其章程中“自认”——根据《欧足联章程》(UEFA STATUTES)第二部分第1条规定,欧足联是一家根据《瑞士民法典》第60条设立的社团!

《欧足联章程》中有关欧足联属性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60条乃是针对社团成立的规定

欧足联作为社团,当然有进行内部治理的权利,但这绝不意味其可以滥定规定破坏“合同自由”,否则,如果欧足联可以如此戕害“合同自由”原则,那么无外乎等于欧洲各国立法机构将承认“社团也有制定法律,甚至是禁止性的、限制基本权利的强行法的权力”,这将在立法伦理上对“私法自治”原则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最终“会使私法自治虚有其表”。[21]

实际上,欧足联早就因为戕害合同自由而在欧洲法院那吃过亏,这就是鼎鼎大名的“博斯曼案”。

在1996年以前,足球市场中所有的转会——包括球员没有合同在身情况下的转会,球员的新俱乐部都必须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这一明显与一般民法特别是劳动法原则不符的规定最终在1995年年末的“比利时足协等诉博斯曼案”[22]中被废止。

出于《欧盟运行条约》有关“应保证劳动者在联盟内自由流动”[23]的要求,欧洲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做出不利于欧足联的判决,[24]并在1996年出台的《博斯曼法案》中正式废除了欧足联原有的“转会费必要”规定。

在《博斯曼法案》生效后,转会费仅能产生于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之球员的转会过程中,是当事三方需要解除有效力的劳动合同时,球员的新俱乐部才需要向旧俱乐部支付违约金。对于一名没有劳动合同的自由身球员,无论该球员能力多强、商业价值多高、影响力多大,其都可以在不产生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完成转会,而不必受到转会费支付问题的限制。

虽然在2014年的“1464号禁令”案中(即所谓的“第三方收取转会费禁令”)中,欧足联(也包括国际足联)在破坏合同自由的情况下,取得了对一些小经纪人、体育公司的司法胜利,但彼时,欧洲各大俱乐部是站在欧足联一边的,真正站在欧足联对立面的仅有身单力薄的荷兰特温特俱乐部[25]和一家比利时的小型俱乐部FC Seraing[26],显然,这两家俱乐部根本无法动摇欧足联和各大俱乐部的“神圣同盟”。

可如果各大俱乐部像“博斯曼案”时一样,站在欧足联的对立面,并且集中司法资源向欧足联“开战”呢?欧足联的“腰杆”恐怕就没那么硬了。实际上,已经有西班牙法院对欧足联进行了警告,要求其不得停止“欧超联赛”的运作。[27]

四、“良性发展”与“办赛自由”的平衡——“欧超联赛”争端给中国体育行业的启示

我国在2020年颁布了新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

“除第七[28]、八条[29]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除了国际赛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赛事外,《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基本全面开放了我国“自由办赛”、“自主办赛”的通道,而在此大背景下,此次“欧超联赛”风波,实际上也给我国敲响了“保障竞争”与“办赛自由”冲突的警钟,即法律法规应如何合理地规制,管理机构应如何研究、分析,才能在保障“自主办赛”的同时,避免某些体育项目中的特殊办赛机制,给整个运动项目的良性竞争造成不利的影响。

虽然欧足联关于“欧超联赛”一系列“罪责”的论述,在其曾意欲兴办“封闭联赛”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衬托下,显得难以服众,但其中关于“欧超联赛”可能给足球运动带来的风险本身的表述,却十足有其可取之处,这体现在,“欧超联赛”这种类似于美国体育大联盟的赛事兴办模式,未必可以原样照搬给足球项目。

如数不胜数的有关“欧超联赛”的新闻中所强调的那样,“欧超联赛”,实际上是类似于美国四大体育联盟——NFL、MLB、NBA、NHL——一样的“封闭体育联盟”,即俱乐部老板“拍板定论”,形成一个由固定的多个俱乐部作为股东的组织,并由该组织运营一个只有这些股东俱乐部参加的赛事。

美国四大体育联盟均是以该模式形成,也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新冠爆发前的2019年,全世界收入最高的五个体育联盟中,四个即为美国四大体育联盟。[30]不仅如此,美国政府甚至一贯支持四大体育联盟吞并其他同项目体育联盟,如当年NBA合并ABA。

笔者无意否认“四大体育联盟”及其组织模式在商业上取得的成功,可问题在于,在对于一项运动项目的发展最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人才引进上,足球运动,和美国四大体育联盟所属的运动项目——橄榄球、棒球、篮球、冰球——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四大体育联盟的人才几乎完全来自于美国校园,特别是美国大学生体育联盟(NCAA)以及高中体育联赛,几乎为四大体育联盟提供了所有的人才,甚至包括为数众多的外国人。

然而,足球运动发展至今,最顶尖的足球运动员,几乎无一例外,全部来自于专业的足球青训系统。从未参加专业的足球青训系统、完全通过参加校园足球成长起来的足球运动员,几乎如凤毛麟角,更不用说成为顶尖巨星。

这正是足球比赛和“四大体育联盟”赛事的根本不同。

足球运动中,由于足球运动自身在竞赛方式、技战术要求、运动员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复杂性,最好的足球人才永远来自于从小开始、梯次进行的青训,这样的青训是由无数的足球俱乐部、特别是绝大多数的非顶级俱乐部乃至多线俱乐部等进行、维系的,而想要进行这样可能“一无所获”的青训,这些足球俱乐部就必须获得收入,这些收入来自于其参加的各级别赛事。

而一旦如“欧超联赛”一样的封闭式赛事形成,其他作为足球人才来源的足球俱乐部所参加的赛事的收入必然将大大减少(经济学基本原理:“人们面对权衡和取舍。”),而没有足够收入的各级别俱乐部将难以甚至无法继续进行青训。长此以往下去,整个足球运动青训体系,都有崩溃的可能。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顶级俱乐部之所以成为顶级俱乐部,主要原因是因为它们资金充裕,可以随时买到最优秀的足球人才,可一旦作为其足球人才产出地的非顶级俱乐部崩溃,那么顶级俱乐部又从何获得足球人才?靠近年来都越来越拉胯的“豪门青训”(实际上豪门青训也非常依赖其他青训系统提供的“半成品”人才),靠无限制从美洲“进口”,还是靠百年来都没有什么正儿八经的人才产出的“大学足球”?

如上表格所示,目前德国转会市场网站全球身价前20的球员中,只有7人来自5家“欧超联赛”创始会员俱乐部(总会员数的41%,其他7家俱乐部未出现哪怕一名顶级人才)青训,总比例仅为35%。

事实上,盲目在一项运动中引入美国“四大联盟”模式,不惜对抗管理该运动的国家组织的案例确实存在,且其结果并不理想。

之前,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板球俱乐部老板们就曾效仿四大联盟组织过独立的“印度板球联赛”(Indian Cricket League,ICL),但该赛事缺乏来自南亚三国国家板球组织的支持,也未能打通通畅的人才流动机制,仅仅运营了两年多就解体了。

“三岁而亡”的印度板球联赛ICL,相较于足球,板球的人才引进结构更类似于棒球、篮球等,更加简单,但这仍未阻止ICL解体的命运

而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面开放体育赛事办赛后,我国也应未雨绸缪,注意如何在“办赛自由”和“保证竞争”、“维持赛事活力”之间进行平衡。

从国家体育总局到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对不同运动项目的商业开发特点、人才引进模式等进行评估、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一项体育赛事及其组织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可能影响这项运动的良性竞争及长期发展。若存在问题,则应向其提出改进意见,避免如印度板球联赛一样的“悲剧”在我国重演。

五、结语

“足球是一项运动,依赖于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结合。这些资本的提供者不可能有一致的目标。

然而,如果有一个制度框架来鼓励合作,如果不同的组成方有合作的意愿,那么目标接近或一致的机会就会增加,结果是胜利者增加失败者减少,各国政府、足球协会、俱乐部、球员、投资者、球迷之间不断加强的关系可以使足球迎接相应的挑战。

足球发生变化,人们也发生变化,但为现代足球的发展所做的任何有益的努力,都终将保证一点——足球仍然是‘大众的游戏’”。[31]

正如《权力的游戏》中的“大琼恩”琼恩·安柏所言:“咱们为什么要让那些擦脂抹粉的南方人管我们,咱们北方人就不能像几百年一样,自己管自己么?”当利益无法调和时,足球世界中也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北境之王”的呼喊,而如何进行协调,达到利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粗暴地“驱逐”、“处罚”,或者“刀尖对麦芒”,才是从欧足联,到各大俱乐部,乃至远在欧亚大陆彼岸,在新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生效后,同样可能面对“办赛自由”和“利益平衡”问题之间的抉择的我国,所需要思考的。

“The King in the North!”(影视截图)

参考资料:

[1]LEADING EUROPEAN FOOTBALL CLUBS ANNOUNCE NEW SUPER LEAGUE COMPETITION, .

[2]Ian Hawkey. Real president calls for European super league, .

[3]2018年欧冠改革中做出了对顶级联赛有利的改革[或者说是“复古”],顶级联赛确定拥有四个欧冠参赛名额,见AP. Top leagues guaranteed 4 Champions League spots in 2018,.

[4]DER SPIEGEL. Documents Show Secret Plans for Elite League of Top Clubs, .

[5]BBC. European Super League: Project is 'on standby', says Real Madrid president Florentino Perez,.

[6]《洪武正韵》:“又十二年为一纪,取岁星一周天。”《首楞严义疏注经》:“十二月为一年。十二年为一纪。”

[7]Sky Sports. European Super League: UEFA president Aleksander Ceferin condemns 'disgraceful' proposals, .

[8]新浪体育:《欧足联主席:24小时摧毁欧超 英国政府帮了大忙》,

[9],

[10]Sky Sports. European Super League: UEFA president Aleksander Ceferin condemns 'disgraceful' proposals, .

[11][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格致出版社等2014年版,第5页。

[12][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 定义和示范规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

[1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14]参见《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II-1:102条第1款及第II-4:101条,第IX-5::101条。转引自[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 定义和示范规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页。

[15]《欧洲合同法指导原则》第0:101条。转引自[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 定义和示范规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

[16][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杨大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144页。

[17]参见MuenchKomm-Kramer vor §145 Rn.3; Vgl.BverfGE 81,242(255) ;Flume, BGB AT II,§1(7)。转引自[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4页。

[18][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9页。

[19][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宝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20][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杨大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2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22]有关“博斯曼法案”前因后果更为详细的报告,参见M.Phillips, Jean-Marc Bosman’s fight against depression and alcoholism,.

[23]此处的译文来自程卫东等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修订》,社会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24]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été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ASBL and Others v Jean-Marc Bosman and Others,C-415/93, Judgment ECLI:EU:C:1995:463, 15/12/1995. ;jsessionid=9ea7d2dc30dd1e586d8a76b048b7a85aa8d2ce12bd79.e34KaxiLc3qMb40Rch0SaxuSaNj0?text=&docid=99445&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72538; ;jsessionid=9ea7d2dc30dd1e586d8a76b048b7a85aa8d2ce12bd79.e34KaxiLc3qMb40Rch0SaxuSaNj0?text=&docid=99481&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72538.

[25]S.O'Rourke, Dutch club banned from European football for three years, T , 2015.12.16, 。

[26]Belgian club FC Seraing sanctioned under third-party influence and third-party ownership rules, FIFA’s FOOTBALL GOVERNANCE, .

[27]Kat Storr. European Super League: Spanish court tells UEFA and FIFA not to stop plans, in preliminary ruling,.

[28]《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29]《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0]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前,全世界收入最高的职业体育联盟前五名分别为:NFL(113亿+欧元)、MLB(97亿+欧元)、NBA(70亿+欧元)、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60亿+欧元)和NHL(45亿+欧元)。

[31]本段部分内容摘自[英]史蒂芬·摩洛:《足球经济的奥秘:足球、金钱、社会》,金艳丽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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