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勤奋尽职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了股东意志、当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
而且,根据发展和其他因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精神,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提供担保方担保对象名称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签署时间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浔兴股份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三年
2015年 8
月 19日
4,100万元
2,000万元无
2015年 9
月 2日
2,000万元无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000万元,占2015年审计后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84%;
(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
(6)此笔担保有利于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9)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制度执行,制定
的制度及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会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并对公司历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分析了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现就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施能坑先生、施能建先生、施明取先生、王珍篆先生应予以回避。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很小,且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关联交易价格在市场合理价格区间,定价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所载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业务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签订合同供执行且期末无余额。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业务相关决策程序合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2015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八、对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内控情况认真核查,现就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披露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查验公司会计相关记录、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叶少琴 郑甘澍 廖益新
2016年 4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