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迪丽很冷。
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钢琴王子一夜之间名声不好。
这代价可谓是相当惨痛。
与此同时,有人为他抱不平。
认为,这是私德问题,不该公开讨伐。
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仿佛是在法律惩治之外,增加「游街示众」的处罚。
对于「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应否公开」这一话题,确实值得探讨。
但是,有人认为,明星嫖娼比出轨、骗炮、睡粉好。
甚至呼吁嫖娼合法化。
这就完全偏了。
他们的理由是,嫖娼在许多国家都是合法的,而且不会导致道德败坏。
像这样想的并不在少数。
他们并非是李云迪粉丝,而是真的认为嫖娼是一件「小事」。
犹记得在上个月,还有一件嫖娼相关的事也闹得沸沸扬扬——
复旦大学三名在校学生因嫖娼而被开除,并进行了公示。
在当时,舆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因为被开除的这三名学生是1名博士生和2名研究生。
于是就有人觉得校方这样做是不是太小题大做。
因为嫖娼这件「小事」,就毁掉了三位前程似锦的年轻人,有点不近人情。
甚至一些媒体大V也在为其求情,表示这种额外施惩过于严厉。
人生毁于嫖,真的过了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嫖娼这件「小」事。
首先必须要说,在中国,嫖娼是违法行为。
虽不致罪。
却是明明白白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没什么好说的,在国内就是违法。
总有人拿国外嫖娼合法的例子,来削弱事情的严重性。
实际上,嫖娼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即便是合法的地区,也是在非常强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管制的。
通常被我们认为比较自由开放的美国和日本,也并非允许性交易。
比如美国。
美国99%地区都是禁止性交易的。
只有内华达州的几个县合法,但也只能限定在部分被允许的妓院。
而且,美国对于嫖娼的处罚比中国严厉很多。
虽然各州的立法不太一样,但多数刑期都有3~6个月,并处罚金1000美元。
当年,英国演员休·格兰特因为招妓,并因公开从事色情活动而被捕。
被处以1180美元的罚款以及两年缓刑。
休·格兰特
美国警察还会直接把嫖客的全名、正面照片公布在网上。
让全国人都可以查看,真·社死。
再比如日本。
日本因为风俗业繁荣,而被误认为是允许性交易的。
其实不然。
早在1956年,日本国会就通过了《卖春防止法》。
明确规定了「卖淫罪」。
注意,是被列为了罪的。
经营性交易的,最高可判十年。
有人要问了,那为啥日本那么多明目张胆开着的风俗店呢?
其实这些风俗店,基本都是打着擦边球,提供软服务。
对于性交易,也是明文禁止的。
比如《小偷家族》中的亚纪,就是如此。
在风俗店里,为客人提供陪聊、拥抱、躺腿、摆性感姿势等。
后续有没有私下交易,不得而知。
但在店里,是绝不可以提供卖春的,否则店面很容易遭到关停。
日本电影《小偷家族》
此外,还有一些被认为观念开放的国家,比如法国、加拿大、瑞典、挪威等地。
则是采取「罚嫖不罚娼」。
抓到妓女,一般只进行批评教育。
抓到嫖客,则处以高额罚金。
罚金通常高达1500欧元(近1.1万人民币),惯犯最高可达3750欧元(近2.8万人民币)。
法国电影《花容月貌》
还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我们的台湾省。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红灯区」内嫖娼合法化。
但全台湾有多少个「红灯区」呢?
零!
这也意味着,台湾省目前不存在任何一处嫖娼合法的地方。
由此可见,在绝大多数地区,嫖娼违法都是主流。
那么,那些将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情况如何呢?
最具代表的当属德国。
2002年,德国开始让卖淫嫖娼在规定时间、规定地区合法化。
颁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权益,减少性犯罪,降低艾滋病传播,打击人口买卖等。
从短期来看,部分是有成效的。
比如,性工作者被纳入医疗、退休金及失业保险范围,可以理直气壮地获取工资。
还大大降低了染病几率。
德国性从业者的自助缴税机
最大的成果,还是税收。
仅一年里,性工作者们就创造了145亿欧元以上的财富,约合人民币1162亿元。
但问题也越来越多。
特别是人口买卖反而日益猖獗,而且魔爪也伸向欧洲其他地区。
全德百万妓女中,80%-90%均来自外国。
20年以来,德国已成为强迫卖淫的中心,以性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率大幅上升。
其他卖淫合法化国家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如,在纪录片《性的代价》中有非常真实的呈现。
本片的导演也是曾经的从业者。
所以它的视角更为细腻,也意在解释「事情为何会如此」。
它揭示了在东欧许多国家,都存在着的黑色链条:
将希望出国挣钱的女孩,诱骗到妓院中。
可见,嫖娼合法化的繁荣,其实是建立在对于贫穷人口的压迫与剥削之上。
另外,由于卖淫说到底,还是一项低门槛的暴利行业。
在经过合法化之后,必然会发生行业内卷的趋势。
一方面,交易价格不断跳水,导致性工作者的平均收入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提供普通的性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嫖客的需求。
各种稀奇古怪的特殊服务方式,开始陆续诞生。
还是在纪录片《性的代价》中,有一段让人印象异常深刻。
因为客人不带套,导致一位妓女意外怀孕。
所以她可以因此歇业一段时间了?
绝无可能。
皮条客不仅没让她休息,反倒很高兴地给她准备了折叠床,并在床中间还凿了个洞以方便她接客。
这是为什么?
因为在妓女市场中,由于某些人变态的需求,怀孕的女士是原来的两倍价格。
这就导致原本想要降低性剥削、性虐待的初衷,适得其反。
虽然各个国家的情况各有不同。
但毫无疑问,合法化并未带来如期所料的结果。
如今,许多国家对于性交易合法化的质疑之声已经越来越大。
德国就爆发过多次抗议示威,呼吁取缔卖淫合法。
西班牙首相近日就曾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计划取缔卖淫。
西班牙长达26年的卖淫合法历史,或许也将走向终结。
以上说了那么多,这里还想强调一件事:
即便是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其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权益、缓解性犯罪等。
绝对不是因为把嫖娼看做是一件小事,才将其合法化的。
所以,将嫖娼行为合理化的解释,从任何角度看都站不住脚。
比如,常见的一种是突出一名单身贵族的生理需求需要解决的无奈。
这种观点就是将「解决生理需求」和「嫖娼」画等号。
事实上呢?
解决生理需求,难道只有这一种办法——通过消费别人的身体才可以?
归根结底,这是在偷换概念。
还有一种常见的说辞:
嫖娼是基于「你情我愿」的一种正常交易。
这也是忽略了一个关键点——
这份自由的情愿,真的存在于两者之间吗?
自由的,其实只是嫖客。
而妓女除了挣到钱以外,没有获得任何一样自由。
更何况,一切的自由也都需要在伦理的束缚之下。
正如罗翔老师那句著名的论断。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任何一样以出租、买卖身体的行为,比如代孕,比如买卖器官,等等,都不能用自由作为合理化的理由。
嫖娼,本质并非一种交易,而是一种奴役。
没有人因为生活所迫才去嫖。
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时间的妓女身体使用权。
要同情,也该同情妓女,而非嫖客。
讽刺的是,现实的舆论往往相反。
早在1934年,我国就拍摄了由阮玲玉主演的电影《神女》。
在这部永载影史的作品中,我国早期电影人塑造了一个经典的银幕形象——
一个妓女。
她生活贫苦,但为了养活儿子,让儿子受到教育,沦为暗娼。
然而,当她的身份被发现了之后。
儿子却要被学校开除。
她用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
旧社会里,无数有志之士都在为了将女性从压迫中拯救出来而不懈努力。
这才有了后来的废除娼妓制度,取缔卖淫嫖娼。
鲁迅也曾写过:
「没有买淫的嫖男,那里会有卖淫的娼女。」
可几十年过去了。
思想反倒迎来了倒退。
在有些人的眼里,却将嫖娼作为一项善事,一项值得被称赞的好事。
而对于妓女,只是当做一种聊到就会兴奋的性符号。
比如,李云迪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很多人将眼光盯紧了女方当事人。
一干人等,只想一睹女主芳容,而完全不在乎男方行为所带来的反思与警诫。
显然,嫖娼绝不应该被当做成一件小事。
更不可能被合法化。
那些为嫖娼喊冤的,多半也是为了给自己的私欲找一个合理化理由。
这样的行为,非蠢即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