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4月23日上午,衡阳祁东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辖区居民彭某在化肥厂家属宿舍围墙旁边种植了11株罂粟,罂粟已结果。经询问,彭某想用该植物泡水来治疗咳嗽,并不知晓所种植物为罂粟,民警现场对彭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彭某表示以后绝不再种,自行铲除了非法种植的11株罂粟植物,并当场进行了销毁。
祁东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通讯员许天喜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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