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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一年社区服刑人员增6万 专家:防止成替代品

刚刚过去的2014年被称为新时期中国历史的“法治元年”,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在2014年中央政法会议召开满一年之际,新京报推出系列报道,回溯过去一年政法改革在后劳教时代、司法改革、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改革新举措和新思路。

15日,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北京市天堂河劳动教养所”的牌子已经摘去一年有余。摄影/新京报记者 吴江

天堂河戒毒所大门外一个标志牌上“劳教所警戒区”的字样依稀可辨。

位于丰台区吴家场路的“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至今仍未挂牌。

机构调整为戒毒局、轻刑犯监狱以及教育矫治局等;各地正着手解决人员分流、职能转变等问题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了近60年、广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画上句号。其后,全国350余个劳教场所全部摘牌转型。

制度变革带来的是机构人事的“转型”,劳教所大多转变为戒毒局、轻刑犯监狱以及教育矫治局;原工作人员也面临分流和适应新工作的“挑战”。目前,各地区正在着手解决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人员分流、场所再利用、机构重设等一系列问题。

【机构转型】

转为教育矫治局 北京“一步到位”

安徽、上海等绝大多数省市调整为戒毒局;山东等地转为轻刑犯监狱。

1月15日14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面,一处占地约200多亩的未挂牌场所,被铁丝网层层包围。大门口的告示牌上,被抹去的红色字体依稀可以看出“劳教所警戒区”字样。门岗工作人员证实,此处正是原来的天堂河劳教所,“现在里面早就没人了。”他说。

废止劳教制度后,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将原来的劳教局调整为戒毒局。去年11月5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回应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后续工作时,也表示:“司法部和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转变工作职能,设立了戒毒管理局,全国绝大多数的劳教场所已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安徽全省8个劳教场所全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向戒毒管理全面转型。上海市吴淞路333号,原挂有上海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两块牌子,目前只剩下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一块牌子。

有的省份则将劳教所转为轻刑犯监狱,山东将该省第一女子劳教所等6所劳教所,转为轻刑犯监狱。

将劳教局调整为教育矫治局的,仅有北京等少数地区。北京市劳教系统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早在去年5月6日,北京市政府就正式发文,决定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调整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司法局管理。

上述“更名”文件下发前后,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下辖的7处劳教所,有的转为监狱,如原来的团河劳教所,现在已是“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有的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如天堂河劳教所预计会并入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

由于“三定方案”未定,所以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目前并未挂牌。其位于北京西三环外的办公场所,大门外没有任何标识。“原来这里就是劳教局,去年不知道什么时候牌子不见了”,1月15日下午,附近的百姓说。

一直关注劳教制度改革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按照此方向,北京将原劳教局调整为教育矫治局的做法,可谓“一步到位”。

他期待筹备中的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能为全国劳教制度改革树立可供借鉴的样板。

【人员分流】

有的“原地转岗” 有的进入“社区”

北京教育矫治局“三定方案”在筹备中;劳教所员工期待明确编制问题。

与机构转型同步进行的则是劳教所工作人员的分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场所再利用、劳教民警转型不应该成为“后劳教时代”的难题,“很多地区都面临警力不足问题。去年多数地区的劳教民警或者转到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强制戒毒、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或者转到公安机关的其他警种。”。

北京市一名前劳教所干警告诉新京报记者,去年年中他“转行”做强制隔离戒毒民警,“估计以后会留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可能转到其他警种,也有可能彻底转行,干社区矫正”。

去年,北京市政府下发劳教所“更名”文件时提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三定方案”,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机构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另行印发。前述北京市劳教系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三定方案’正在筹备中。

四川省大堰劳教所是我国较早的劳教所之一,成立于1961年。2008年加挂“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劳教制度废止后,大堰劳教所并入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去年强制戒毒收治人数比原来增多了”,该所工作人员任安莲对新京报记者说,劳教民警也“原地转岗”,转为戒毒民警,“工作方式跟原来差别不大,所以都很适应”。

与此相比,转型为社区矫正的劳教民警,则面临新工作的适应问题。

去年3月,王立科离开工作了十几年的劳教所,来到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转行”做社区矫正民警。去年上海选派218名劳教民警,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王立科就是其中之一。

转岗不久,王立科就遇到了在劳教所不可能出现的场景。一名81岁的社区服刑人员,因家庭纠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他不要继续犯罪,按程序对他履行社区矫正宣告时,他不接受,指着我说,‘你穿警服,我现在不归公安管,社区矫正是司法局的事’”。

“在劳教所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劳教人员采取谈话、关禁闭等一系列教育手段,有些手段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在大墙外,主要的工作方法就是谈话”。王立科明显感觉到,相比大墙内的固定工作模式,按章按规办事,大墙外要跟形形色色、相对自由的服刑人员沟通,还要协调居委会、派出所方方面面,“更具挑战性”。

虽然已在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了十个多月,但目前,王立科的编制还在原单位上海市戒毒局,“如果说转岗后有什么疑问,主要就是编制问题。期待这个问题能明确。如果编制一直留在戒毒局,那就说明社区矫正是临时的,我们还会回去”。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张国华表示,218名选派民警的编制都在原单位,“目前,218名选派民警的工作状态总体平稳,适应了新岗位,积极性很高。不过如果编制问题长期不解决,工作积极性也许会受到影响”。

张国华另一方面的困惑是,“从工作实务角度考虑,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民警参与,民警参与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的一些难题。但是如果从工作发展角度考虑,是不是应该成立社区矫正官这样的专职队伍?”张国华说,社区矫正法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明确这个问题”。

【职能转变】

社区矫正“升温” 各地加强检查

去年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增加6万,专家称要防止成为“劳教替代品”。

劳教制度废止后,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法“三足鼎立”的模式被打破。因此,去年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显得格外忙碌,不仅分流安置转型的劳教民警,还要接收部分原可被劳教的人员,在社区服刑。

“2014年,社区矫正工作步入全面推进发展阶段”,司法部本月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18.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5.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3万人。

上述数据比历史同期有较大涨幅。2014年1月初,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通报: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也就是说,仅统计全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6.3万人。

张国华说,至去年底,上海市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8800多人,“去年高峰时期,社区服刑人员曾达到万人上下”。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丁海蓉也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服刑人员明显增加,“过去几年,全年累计的社区服刑人员120人左右,去年则达到了250人左右,增加比例超过了1/3”。

丁海蓉说,虽然去年的工作压力骤然增加,但是上海摸索了10余年的社区矫正模式“给力”,“工作压力确实大了,但是去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重复犯罪率为零,也就是说没有人再次犯罪,这也是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

现年51岁的卫华(化名)目前是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曾两次入狱,他回忆,第二次入狱假释后,“没房子,没工作,没家人,联系了几十个单位都找不到工作,睡过大桥洞,住过候车室,当时就想,索性破罐子破摔,继续干坏事算了”。静安区社区矫正中心找到他,帮他解决了住房和工作。卫华认为,跟劳教相比,社区矫正更人性化。

随着社区矫正的升温,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防止社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劳教”。

“这方面也是我们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之一,比如我们制定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业规范,对于执法程序、执法条件、执法对象都做了严格的限定。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的电子监控设备,也都是佩戴在脚腕等身体部位,能用衣服遮盖,充分考虑了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张国华告诉记者,这些规范和限定,都是为了防止社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劳教。

据了解,去年不少地区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情况专项检查。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去年6月,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检察院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社区矫正情况以及保外就医罪犯考察回访等进行重点检查。

去年初,安徽全省1516个司法所全部配备了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全部实行刷证确认。“刷证信息和日常电话报告内容都将自动转移到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推进‘人防’向‘技防’的升级转换,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

刘仁文认为,可以考虑设立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在社区矫正法中,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时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可以1到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

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编辑:戴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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