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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折旧年限】关于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设备、仪器、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注意事项

硫酸永再会计提醒企业在考虑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失,如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磨损,住宅建筑自然侵蚀等。

(3)这种固定资产的无形损失,例如新技术的进步使现有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长/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四)使用固定资产的法律或类似限制。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规定

硫酸永财会计提醒企业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月份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从停止使用月份的下个月开始停止折旧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计算如下:

(a)住房、建筑物,20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3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硫酸永再会计界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美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ampd及生产经营共享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计算年度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提高折旧速度的方法。二、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给所有行业企业的研发ampd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折旧不再计算。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提高折旧速度的方法。

三、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为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4.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期限的,最低折旧期限应当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重馀额减少法或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快处理折旧所得税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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