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个孩子生育政策新闻曝光了社交媒体,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生育政策调整等问题,做出了相关重大部署。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和支持措施,有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捐赠。
听到这个消息,网友们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能够有所缓解,忧的是年轻夫妇需要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和家庭责任,尤其是对于适龄生育的妇女来说,如何平衡好家庭和工作的问题尤为重要。
那么在新政背景下,女职工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从而提高每个家庭的幸福感就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本期胖乎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目前的生育休假与保险制度以及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一、生育休假制度
生育休假即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女职工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此之外,法律也允许了各地结合经济与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由此可知,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额外增加1-3个月的产假。此外,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其中产前检查费用限额标准为3000元,住院分娩按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手术三类中一级、二级与三级医院的标准进行支付,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按限额支付标准执行,住院计划生育按医院等级定额支付标准执行。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孩时代的到来不仅对适龄夫妻来说是一个新的选择,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如何让新政策行之有效,在缓解国家整体老龄化压力的前提下,消除年轻人面对新政的担忧与迷茫,仍需要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