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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如何赎回手机支付宝

本文摘自《互联网金融手册》,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七、如何看待余额宝?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13日上线,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发展迅速。天弘基金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余额宝的客户数达4303万人,基金规模达1853亿元。余额宝的推出,使得天弘基金公司的资产排名从2013年第一季度末的第46位跃居至2013年底的第2位。到2014年2月,天弘基金公司的资产超过4000亿元,为我国基金业第一。余额宝以大多数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显著改变了我国基金业的格局。

余额宝的成功得益于实现了多赢:一是基金公司能够通过支付宝这一平台扩大基金产品的销量;二是支付宝作为连接中小散户与基金公司的桥梁,可以赚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三是散户也可以通过余额宝进行碎片化理财,并且不影响客户的流动性。余额宝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申购与赎回两方面。

在申购方面,由于支付宝不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客户资金必须及时从支付宝转移到天弘基金在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这一过程必须实时完成,否则就会有违规嫌疑。客户资金流动实际上分为购买与转移两个环节。在购买环节,首先是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在资金转移环节,则是在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后,通过信息技术自动把这笔资金从余额宝转入天弘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

在赎回方面,余额宝的一大创新就是实时赎回。如果赎回是申购环节的逆操作,就不存在违规的问题,但这无法实现T+0赎回。要实现实时赎回,还有其他两种方式,不过都有违规之嫌。

虽然余额宝的销售绕过了银行,但在现阶段还不能脱离银行而单独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客户信息还需要通过银行来验证,资金划拨和清算仍需要通过银行系统来完成。

余额宝的宏观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全社会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比重,可能使银行存款的平均成本上升。但银行贷款利率主要取决于贷款者的风险溢价和贷款供需力量的对比,不一定与存款成本同比例上升。总的效果可能是,银行利差收窄,余额宝的客户分享了原来属于银行的一部分利差收入。

但是余额宝不是存款,可能存在由于基金管理能力的下降,导致收益率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余额宝于2013年6月推出后,适逢银行间市场资金紧张,利率高企,甚至几度出现“钱荒”的局面。这是余额宝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宏观背景,但这种情况不一定能一直持续下去。

二是余额宝可能投资于非货币市场产品等高风险的产品。三是当经济处于下行期,余额宝为实现高收益可能采取更加冒进的投资策略,使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余额宝极大地刺激了我国基金业,出现了大量“第三方支付+基金”合作的金融产品。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这类金融产品的规模预计在未来1~2年内还会持续增长(特别考虑到银行间市场资金持续紧张的局面),如果达到万亿规模,将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讨论,哪些金融产品适合作为支付工具,分别有什么风险。

金融产品要作为支付工具,必须具有低波动率、高流动性的特点。这两个特点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有A不一定有B,反之亦然。同时,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这两个特点,除自身因素外(比如头寸构成),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环境。

首先,在统计学上,低波动率要求金融产品价格在时间序列上变化不大,特别是亏损的时候不多。这样,金融产品就能起到保值作用,一定程度上接近货币的价值储藏功能。有两个途径使金融产品具有低波动率。第一,金融产品本身是一个足够分散的证券组合,从而单个或部分证券头寸的价格波动不会对整个组合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第二,金融产品(或底层证券头寸)的风险比较低,比如:(1)发行人或交易对手的资质比较好;(2)在资本结构中处于优先位置;(3)期限比较短;(4)条款比较标准。

其次,流动性主要指金融产品的变现能力在一些场合,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也体现为,在信贷市场上(比如向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融资)作为抵押品的质量。抵押品质量越高,估值折扣越小。也就是转化为现金、在中央银行储备等能满足支付要求的一般等价物的能力。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低波动率、高流动性的特点。特别是目前,提前支付不罚息的协议存款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配置中占了很高的比例。协议存款没有二级市场交易,公允价值的变化来自应计利息的变化,因此波动率很低。协议存款的流动性,主要来自可以提前从银行提取的权利(这相当于一个美式期权)。“提前支付不罚息”则使协议存款在提取时不会遭遇流动性折扣。

综上所述,货币市场基金最适合与支付挂钩。实际上,美国的M2统计中就包括能够签发支票的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但货币市场基金不是无风险资产,也不像存款一样受存款保险保护,不是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都具有低波动率、高流动性的特点。实际上,2008年9月,全球货币市场基金行业就遭遇了很大的危机。这说明,要充分认识“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八、比特币是“狼”来了?

在讨论比特币的风险和监管之前,需要先认识清楚比特币的性质。

比特币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货币。对信用货币而言,不管由私人机构发行,还是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和信用是联系在一起的。现钞和存款准备金等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是银行的负债。货币的发行同时伴随着信用的扩张,典型过程就是存款的多倍扩张。而关于比特币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货币和信用是脱钩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比特币更接近于一种贵金属货币,只不过这种“贵金属”是人类通过密码学和互联网技术制造出来的。为理解与比特币有关的很多货币现象,可以把比特币类比成一种人造黄金。比如,比特币的货币总量有限,相当于地球上黄金储量有限(人类至今都不能利用其他元素大规模合成黄金);比特币的“挖矿”过程,与黄金的开采冶炼也是可类比的,都是越往后成本越高。

比特币的价格受哪些因素影响?信用货币的价值由发行者的信用来支撑,当然货币发行数量也有很大的影响。贵金属有内在价值(比如用于装饰、加工),这对其价格有一定支撑。在金本位时期,如果黄金价格偏低,一些黄金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被收藏、熔化或输出国外,对价格起到提升作用;如果黄金价格偏高,一些黄金就会重新回到流通领域,对价格起到平抑作用。比特币的价格决定,兼有信用货币和贵金属货币的特征。从根本上讲,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比特币算法可靠性的信任。如果人们发现比特币的工作机制有漏洞,或者容易被操纵,或者容易出现伪造货币,或者容易被黑客攻击,那么比特币的价格会下跌。比特币“挖矿”消耗的计算资源,相当于比特币的获取成本,会影响比特币价格。最后,比特币和贵金属货币一样,价格都受用来标价的信用货币的影响。比如,美元贬值时,比特币和黄金价格上升,反之亦然。

比特币的技术风险已经凸显。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受到黑客攻击,暂停了取现服务,这导致比特币价格暴跌50%。MtGox因此次攻击损失惨重,已申请破产。另外,与比特币类似的互联网货币层出不穷,比如Litecoin、Peercoin和Primecoin等,将与比特币竞争。

比特币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使得比特币使用者对其广泛应用存在疑问,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比特币是不是一种财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2)比特币是否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3)立法者或监管者应该对比特币采取怎样的行动?(4)现行法律可以怎样调整以适应网络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此外,比特币的匿名和分布式支付特征,使它游离于监管之外,常常被用来洗钱、购买毒品或枪支等,针对这些非法活动也需要采取应对措施。比如,对比特币交易征税的问题就成为一个焦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比特币交易无须缴纳相应税费,这促进了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也迫使监管当局考虑如何制定有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税法。有报道称,英国当局可能考虑将比特币当作一种代金币,征收20%的增值税。.而挪威、德国、新加坡已经颁布了相应的税收条款。

比特币迈向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我们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无须认可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截至2014年2月底,还没有国家认可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一个新货币形态要成熟,需要满足最低技术要求、有好的机制设计,市场要发展到相当的程度,法律、税收等方面制度要完善。比特币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货币方案,面临很多风险。判断比特币的未来可能还为时过早。第二,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比特币的匿名性使其容易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容易进行跨国交易,所以应该对它实施反洗钱监管。由于比特币的分布高度集中,其价格容易被炒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投机问题,因此应该研究比特币作为特殊虚拟商品的法律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互联网货币的流行说明了,点对点、去中心化的私人货币(根据密码学和互联网技术设计),在纯粹竞争环境下(假设没有政府监管或干预),不一定比不上中央银行的法定货币(根据货币政策来发行和调控)。而且互联网货币天生的国际性、超主权性,丰富了对货币可兑换的认识。未来,随着互联网货币的进一步完善,有可能出现“自适应”互联网货币。这种互联网货币内生于实体经济,根据规则自动调整发行量(设想货币政策委员会变成App),而不是像比特币那样事先限定发行量(从而产生通货紧缩效应),以保持币值稳定。在这种互联网货币环境下,货币政策既不是数量控制,也不是价格控制,而是对经济体中总的风险承担水平的控制,更接近宏观审慎监管。

九、你知道“阿里小贷”吗?

阿里小贷2010年6月由阿里巴巴和复星、万向、银泰等共同出资成立,是国内第一家服务于电子商务领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阿里小贷以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平台内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为依据放贷,无须抵押物,无须担保,贷款金额通常在100万元以内。所有贷款流程都在网上完成,通过支付宝发放,基本不涉及线下审核,最短放贷时间仅需3分钟。信誉度较高的客户还可以通过申请和人工审核获得超额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2013年,阿里小贷累计客户数超过49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0亿元(成立以来累计放贷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余额不到4万元(户均授信约13万元),不良贷款率在1%以内。在资金来源方面,自有资本20亿元左右,2013年完成资产转让约80亿元。阿里小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在资金来源上受限,所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我们分贷款申请、贷款审批与发放、贷后管理、IT系统四个部分来介绍阿里小贷的业务模式。

(一)贷款申请

准备申请贷款的客户,首先登录阿里小贷首页,在线提交贷款申请表。申请表信息主要包括申请额度、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手机号、法定代表人邮箱、法定代表人婚姻状况,其中前五项为必填项。

阿里小贷接收到贷款申请后,调查团队调阅客户在阿里巴巴B2B、淘宝C2C、天猫B2C等平台上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同业比较、库存变动、财务信息、非财务评价、征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信息,并进行外包走访。外包走访工作包括:首先,阿里小贷授权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派外访专员直接上门拜访申请贷款的企业,当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所需资料进行拍照收集;然后,阿里小贷的客户经理与客户电话沟通确认,外访专员现场征信并拍照收集主要的申请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小贷通过水文交易预测模型,对客户进行主动营销。主要原理是,利用水文变量预测淘宝的未来交易金额(能有效剔除季节性波动的影响),判断客户资金规模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对处于用款高峰的客户开展最大力度营销,对即将达到用款高峰的客户开展提前式低强度营销。所有营销动作和反馈结果都记录在案,并在后期通过响应模型予以优化。

(二)贷款审批与发放

阿里小贷使用违约风险模型对网商进行信用评分。该模型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归集现有客户的个人信息、征信信息、历史表现、交易信息和经营状况等信息。第二步,根据归集的信息,筛选出对信用状况有显著影响的变量,建立PD模型。第三步,根据PD评分对潜在客户进行分类,区分出信用好和信用不好的客户。通过该模型,网商在阿里巴巴生态系统中的信用记录、交易、投诉纠纷情况等百余项信息得到了充分运用,最终作为贷款评审依据,解决了传统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流程复杂等问题。

阿里小贷根据网商信用评分和商城融资担保情况,决定给网商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等。如果贷款获批,客户需要与阿里小贷签署合同,绑定法人个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阿里小贷进行个人实名认证和支付宝认证,确认支付宝贷款到账金额。

在阿里小贷中,交易平台和融资平台实现了相互结合,两者之间信息高度互通,放贷者不必花费巨大成本作为交易局外人去获取信息,而是作为交易亲历者在第一线和第一时间发现融资机会、提供融资,使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体现了第十一章将讨论的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三)贷后管理

阿里小贷根据网商的交易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利用监控评分模型、贷后催收评分模型,监控贷款用途和运作效率,及时收回贷款。在还款上,阿里小贷采用分期等额本息偿还法。客户定期将还款资金通过银行卡转入支付宝账户,或者在支付宝账户留出足够金额,由支付宝系统自动扣款。如果客户提前还款,阿里小贷一般会收取本金3%作为手续费。如果出现逾期,逾期期间按正常利率的1.5倍计息。

考虑到阿里巴巴庞大的用户群,阿里小贷如果有银行牌照(也就是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更充裕),可能非常有竞争力。

十、众筹有风险,该如何去管?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风险在于:

(一)项目管理者

第一,对项目管理者来说,众筹融资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披露。在销售他们的产品前,项目管理者可以对其早期资金来源(比如,朋友、家人和天使出资者)透露创新信息,但对一般公众保密。在众筹融资平台上,生产者需要披露他们的创新,而这可能招致市场模仿,尤其是在筹集资金、运作产品期间。此外,如果将太多的信息披露给竞争对手,在与潜在供应商议价时可能会受负到面影响。

第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往往会带来额外的公司价值。众筹融资的出资者一般并非专业出资者,投资水平也较低,给项目管理者带来的其他价值较少,而且出资者也不太可能为此付出过多的努力。

第三,管理出资者的成本。与天使投资或其他风险投资不同,众筹融资一般资金数额较小,为获得预期的资本金额(项目运作需要的资金),必须有更多的出资者参与。随着出资者数量的增加,对出资者进行管理的成本可能也会显著增加。

(二)出资者

1生产者筹集能力有限

出资者在众筹融资平台上选择了目前相对看好的项目,但项目管理者可能缺乏兑现承诺的能力,不一定能筹到足够资金以启动项目。

2故意欺诈

出资者如果过于乐观,不仅可能将资本投向坏项目,而且可能面临明目张胆的欺诈。比如,项目管理者使用虚假信息,制作看起来非常真实的欺诈筹款页面。尽管众筹融资平台尝试用过滤器来控制这种情况,但职业罪犯设计的“项目”仍可能会成为平台上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目标”。此外,由于投资金额较小,个人层面的尽职调查激励更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欺诈风险。

3项目失败风险

早期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的失败风险。尽量出资者能够把风险纳入其投资决策,但随着项目进展,信息不对称(即创作者比资金提供者有更多的信息)程度可能显著上升。开始被认为是好的项目,可能随着市场变化而变成回报差、无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加大出资者亏损的风险。

4、市场设计

市场设计决定市场效果。目前,众筹融资主要有四大类市场设计——声誉信号、规则与监管、群体尽职调查和阈值机制,以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风险。

十一、如何对众筹融资进行规范与监管?

众筹融资平台为了最大化交易规模,不断根据用户行为修改它们的规则。例如,2013年,Kickstarter增加了人力资源和系统资源的投入,以监测欺诈风险。Kickstarter管理层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降低出资者风险、保护出资者利益,鼓励更多的出资者参与众筹融资,但会提高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督成本。不过,Kickstarter提出,最终仍然主要依靠资金提供者自己对生产者能力进行尽职调查,要在生产者最小化信息披露、出资者最大化信息披露以及平台行政负担之间谋求平衡。

另外,美国的《JOBS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众筹融资行业规则。出台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资者,但出资者可能在这些法规表述中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

互联网信贷与民间信贷有何异同?

P2P网络贷款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互联网上个人对个人借贷模式。P2P网络贷款出现的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机构,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得个人对个人借贷这一人类最早的金融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并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P2P网络贷款使投资人(放款人)和借款人都能受益。借款人可以获得比民间借贷更便利的信用融资渠道,付出更低的借款成本,投资人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

P2P网络贷款如果不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从信用风险角度看,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如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P2P网络贷款就可以视为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这种借贷形式非常古老,在现代社会也大量存在,一般归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其中,与P2P网络贷款最接近的民间金融组织是标会。

标会(也称 “抬会”、“打会”)是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的一种,是一种信用互助方式,一般由发起人(称为“会首”)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为“会脚”)参加,约定每月或每季举会一次。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会首先收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决定会脚收款次序。

标会会首相当于获得一笔贷款后分期偿还,最后一轮得会的会脚相当于参加了零存整取的储蓄。处于两者中间的会脚则相当于先参加一个零存整取的储蓄,再获得一笔贷款后分期偿还。

P2P网络贷款和标会有三个共同点。第一,本质上都是个人之间的借贷。第二,借贷完全基于信用,不依赖抵押品或担保。第三,利率是市场化的。在P2P网络贷款中,利率由风险定价机制决定。在标会中,利率随行就市,能包括对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升水。

标会有非常精巧的契约形式和风险控制机制,特别是用长期博弈中形成的社会资本,包括非成文的道德和习俗约束、熟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社会惩罚作为履约保障手段等,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但与P2P网络贷款相比,标会有两个不足。

首先,标会本质上是基于社会网络的人格化交易,标会参与者之间多是亲友关系,一群陌生人很难组织起标会,这就限制了标会的作用范围。而在P2P网络贷款中,通过第三方机构(网络贷款平台)提供的风险控制机制,陌生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借贷关系,因此是非人格化交易,这样作用范围就很广。此外,标会中利率尽管包含信用风险升水,但基本上由经验规则决定,而标会竞标过程还可能引入一些非理性因素;P2P网络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则要科学得多。

其次,包括标会在内的民间金融都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民间金融因为要嵌在一定的社会网络中,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相互分割的局部市场。这些局部市场有不同的参与群体和风险控制机制,利率水平也不完全一样。有些时候,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差异,通过在利率低的地方融资在利率高的地方投资来套利。当套利行为比较普遍时,民间金融市场的各个局部市场就会被联系起来,相互之间出现风险传导渠道。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趋于活跃,民间信贷规模膨胀,一些原本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失效,民间金融的风险集聚。当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并爆发后,存量的民间借贷会出现大量坏账,伴随着社会网络中信任关系的减弱,增量的民间借贷会急剧减少,民间金融市场会出现信贷紧缩。这种信贷紧缩会直接影响地方的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的疲软反过来又使民间金融市场更难恢复。近几年,我国的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实际上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P2P网络贷款,因为是非人格化交易,对社会网络的依附性不强,而且因为投资人的风险足够分散,所以不会出现类似于民间金融的内在不稳定性。至于P2P网络贷款是否会随着经济波动而出现一定的信贷周期,因为其发展时间不长,目前还无法判断。

最后,我们想指出P2P网络贷款的三个可能的发展趋势。第一,“P”的扩大。P2P网络贷款目前主要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借贷,将来可以拓展到个人对机构、机构对机构的借贷,理论上交易可能性边界无限。第二,随着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的发展,P2P网络贷款中的定价效率会显著提高。第三,P2P网络贷款平台可以提供信用保险功能。投资者在交纳一定保费后,可以将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信用风险转移出去。这既可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还会进一步拓展P2P网络贷款的交易可能性边界。

十二、互联网金融未来的规范方向是什么?

功能监管的核心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和风险来实施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从事了相同的业务,产生了相同的风险,就应该受到相同的监管。否则,就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风险盲区。

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的监管,基础是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对互联网金融都适用。互联网金融业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因此,在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没有显著差异,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主要类型,尽管具体措施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我们下面主要来看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方面。

行为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为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优化,主要内容如下: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的监管。一方面,在准入审查时,排除不审慎、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续经营阶段,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他们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一方面,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之间要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第三,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IT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行为监管有紧密联系,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我们之所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单列出来,是因为它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长尾”人群,而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背景是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这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主要目标)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的了解根本不能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处于知识劣势,也不可能支付这方面的学习成本。其后果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会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经济学上称之为隐含欺诈倾向,但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Lending Club简史》就指出:借款人如果在某个P2P平台上留下了过高的债务占收入比记录,也很难从其他平台借款;对于放款人而言,熟悉了某个平台之后也会产生依赖性;对于借款人和放款人而言,转换平台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欺诈行为一般比较隐蔽,不能被市场竞争所消除(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发现欺诈行为后,也不会另选机构)。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自律监管。但如果金融消费者没有很好的低成本维权渠道,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过于强势,而自律监管机构又缺乏有效措施,准欺诈行为一般很难得到制止和处罚,甚至无法被披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自律监管就面临失效,政府监管机构就要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理人实施强制监管权力目前,“一行三会”均已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司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维权的渠道。一是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可以索赔。二是诉讼机制。美国原来规定只有股票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在这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则允许金融消费者遇到金融产品有欺诈行为时,可以状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代销者也被规定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诉讼机制可以用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中。

利用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改进(现实生活中,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欺诈产品”很难被监管者发现)。

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投诉的信息扩散效果。一个金融消费者发现某个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某个产品有问题后,一旦在网上公布,就可使其他消费者“搭便车”,扩大保护范围。这相当于利用了社交网络和大数据的原理。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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