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0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销售电话泛滥,不碍事。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套用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执法安排,立法规管促销电话。市民在“拒收来电登记册”登记后,若机构或有关人员仍致电促销,执法机关可发通知要求纠正,如不遵从即属违法,可被罚款及判监禁。特区政府现在还没有立法时间表,立法会将于4月16日讨论有关建议。香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早于2007年12月全面生效,设有3份分别涵盖传真、短讯及预录电话讯息的“拒收讯息登记册”,现在登记号码总数约270万个。
如机构或有关人员向登记册上号码发出推销讯息,即属违例。截至2019年3月,香港通讯局就此共发出3721封劝喻信、792封警告信和26份执行通知。
违者最高可罚100万港元及监禁5年
由于近年促销电话对市民造成很大滋扰,近日,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在2017年进行公众咨询时,了解到市民对加强规管这类电话的诉求愈来愈大,故决定引入法例作出规管,建议套用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执法安排,设立“拒收来电登记册”,让不希望接收促销来电的用户登记。
发言人指出,市民登记后,若机构或有关人员仍致电促销,执法机关可向违规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纠正,如不遵从,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港币,下同),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50万元。
至于使用电话号码收集软件,以及向使用自动化方法取得的电话号码打出促销电话的,因性质更严重,故不会预先进行执法通知,随即向法庭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发言人指出,以上罚则与现在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同,未来新法例的适用范围,也与现有条例大致无异,包括有关促销电话需具“香港联系”,如源自香港;发送或授权发送的个人或机构,是身在香港的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或进行活动的机构,或香港公司等。
商业性质来电受规管 紧急慈善除外
发言人又指,来电必须属商业性质,才会被纳入规管范围,但如医院、警务处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来电,慈善机构致电募捐等,则不在范围内。
此外,来电格式也有规定,如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来电中必须提供机构和致电者身份;用户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后10个工作天内,需停止拨打;机构收到取消接收要求后,有关取消纪录需保留至少3年等。
发言人表示,由于仍需要与律政司商讨有关法例条文内容,现在没有具体立法时间表。立法会信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和工商事务委员会,将于4月16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