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大出发几个月后,陆云收到法院传票,通知他已被前主人起诉,索赔额高达2640万元。
此前,陆昀创立公司被科大讯飞收购。而几年后,他从公司离职去了腾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科大讯飞诉称,陆昀离职不久即加入腾讯,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直接导致其此前收购陆昀创立公司的目的落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20年10月1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昀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法院判令陆昀支付1200万元违约金
“有点困惑,这么高额的索赔,也没来找我沟通过。”4月10日,陆昀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离职时曾说过会去腾讯,对方只提示不要做竞类产品业务。
陆昀说,收购中双方签有对赌协议,他完成了相关考核,并不会造成当初收购目的落空。他目前已提出上诉,即便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一审判赔的违约金畸高。最终要不要离职,等二审判下来再说。
4月12日,科大讯飞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此案还没终审生效,不便透漏太多,等待法院最终裁决。
公司被科大讯飞收购后创始人离职加入腾讯
遭遇千万元竞业限制违约索赔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起诉称,2015年12月30日,陆昀作为上海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享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带领其他股东与科大讯飞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收购枫享公司100%的股权。
科大讯飞诉称,收购前,陆昀持股58%,直接掌控着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原告是在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枫享公司市场前景,以及陆昀等枫享公司高管接受竞业限制约束等情况下,才同意高溢价收购枫享公司,最终以3604.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陆昀持有的枫享公司股权。
为进一步增强枫享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收购过程中,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始终将陆昀及其他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股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科大讯飞起诉时描述,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科大讯飞根据约定,于当月26日将股权转让尾款支付给陆昀。可次月4日,科大讯飞便发现,陆昀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并在“智能教育应用生态专场”分论坛上,对针对教育平台、教学应用生态等发表演讲。
科大讯飞表示,之后,陆昀又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陆昀全面掌握枫享公司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离职即到与原告存在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实体担任专家顾问及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收购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
“在此次收购中,其累计投入了7279.2万余元,陆昀的违约直接导致此次收购目的落空。”科大讯飞说,陆昀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陆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陆昀遭遇前东家索赔千万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约定之争:
限制从事竞品业务,还是限制进入竞争公司?
谈到这起索赔达2640万余元的涉竞业限制违约之诉,陆昀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他是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被前东家告了。离职时,他曾说过会去腾讯,当时科大讯飞公司方只提示不要做竞类产品业务。
据合肥中院所作判决记载,陆昀答辩时提到,他进入腾讯(上海)公司工作的内容,与原告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科大讯飞所收购的枫享公司的产品有两个,分别是“智慧课堂”“扫描阅卷”,因此,双方约定的竞争业务,仅是针对这两个产品而言。
而科大讯飞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14组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及四份相关《补充协议》等。其中有条款约定:创始人团队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或组织的顾问或职员;竞业限制的实体包括腾讯公司等……
对于科大讯飞提交的证据,陆昀质证时提出,原告提及的腾讯公司相关经营业务与科大讯飞存在重叠属于正常现象,若按照原告的解读,他离职后将无法进入任何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这显然违背双方签订“竞业条款”的原意,更过分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与生存的权利。
陆昀称,《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清楚明确了两项竞业业务,还就两项业务明确了竞业公司及具体业务部门,他入职腾讯(上海)公司未在其中。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对陆昀提交证据同样有所摘述。其中包括陆昀与科大讯飞教育副总裁王某的微信聊天描述:2019年10月9日,陆昀强调竞业协议仅为“不得从事智慧课堂和扫描作业两个业务”,“约定业务,不是公司”,王某回复将与投资部沟通;次日王某回复“在协议里一定要明确是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两个业务……不需要把面扩的这么大。”
陆昀与科大讯飞分管教育副总裁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有一段描述:2019年10月12日,陆昀强调需要明确竞争业务是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不然我和BAT、新东方、学而思都不可以合作……其他股东还要找工作,他们也无法找工作了。”10月14日,陆昀向吴某表示感谢(确定陆昀主张的竞业范围)。
对该证据,科大讯飞在法庭质证时指出,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科大讯飞与陆昀双方达成“竞争业务”仅限定为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业务的合意,最终合意应当以各方确认并签署的《补充协议四》内容为准。
2640万违约金约定之争:
未面签的《补充协议四》,是同一版本吗?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2640万余元的违约金,约定在《补充协议(四)》。科大讯飞提交的证据描述称,《补充协议(四)》第5.2条约定:陆昀有违反补充协议第二条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应当向科大讯飞返还标的股权3(含陆昀等创始人团队合计持有的枫享公司30%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771.6万余元。陆昀应当支付2640.1万余元违约金。
不过,据法院判决记载,陆昀在答辩时,对科大讯飞提交的《补充协议(四)》的真实性不认同。他说,该协议签字页页眉与正文页眉明显不一致,由此推断出原告替换了正文部分,且在此之前,陆昀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从未提出过高达2640万元的违约责任。
科大讯飞在其提交的证据中介绍,《补充协议四》是双方经过多轮协调谈判的结果。2019年10月14日,科大讯飞将定稿后的《解铃网补充协议四-20191014(1)》文件发给陆昀,陆收到后回复“好的”。然后,陆昀将签字页签字后邮寄给科大讯飞,科大讯飞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10月23日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扫描发给陆昀确认,陆昀确认后提供快递收件地址。
科大讯飞称,陆昀自己持有的《补充协议四》与科大讯飞提供的《补充协议四》内容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书显示,陆昀称《补充协议四》中被添加隐蔽条款。
据法院判决描述,陆昀质证时提出,根据双方磋商记录,对于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双方会在微信沟通中直接提示或评价,多次交换文本修改意见,而非仅发送一次文本资料无其他交流和确认。
“聊天记录及此前的版本,均无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责任。”陆昀质证称,该条是首次突尤地出现于原告所称的“定稿版”《补充协议四》中,此前此后无任何提示、争议、修改,不符合磋商习惯,更何况涉及到其个人高达2000多万的新增违约责任,不符合常理。
陆昀详细描述称,补充协议四签字页页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讯飞枫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与《补充协议四》正文页页眉“……之补充协议(四)”不一致,正文页被替换为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文本,并非双方之前磋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版本。
陆昀认为,在其理解当中,合同版本仍是之前的版本,这个添加了隐蔽的违约条款的合同,并非其真实表示,原告存在十分明显的欺诈故意。
“他们在发给我的最后一版加了赔偿条款,而且不是在竞业条款那一块。”陆昀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大讯飞一方修改了版本却不告诉他,然后远程发给他,催着让尽快签。他没有细看,因为之前的争议都沟通清楚了。“说领导都同意了,你快签吧。”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科大讯飞公司进行核实,对方未给予回应。不过,该公司在庭审中称,科大讯飞与陆昀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四》正文部分从未被替换,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判令其离职并付1200万元违约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合肥市中级法院在其判决中,对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于《补充协议四》的真实性,法院描述称,若科大讯飞替换了该协议的正文部分,陆昀完全可以提交其持有的该原件予以证明,但陆昀未完成举证责任。陆昀提交的聊天记录均是发生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其内容反映双方沟通、磋商的过程,不能证明科大讯飞替换该协议正文部分。因此,应认定案涉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腾讯与科大讯飞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法院描述称,从“腾讯教育”业务板块的产品功能上看,腾讯公司“智慧校园”“腾讯课堂”“企鹅辅导”“腾讯英语君”“腾讯微校”“腾讯教育应用平台”及软件与科大讯飞及枫享公司正在进行的“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业务”相同或相似,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关于陆昀入职腾讯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法院描述称,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内,即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陆昀不得担任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
陆昀于2019年12月4日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担任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应认定陆昀入职腾讯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法院认定,陆昀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陆昀入职腾讯给科大讯飞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业务带来预期客户、市场份额减少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且科大讯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陆昀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所以案涉合同约定的2640万余元过高,陆昀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合肥市中级法院根据陆昀的违约过错程度、科大讯飞以7279万余元收购枫享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结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等,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200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令陆昀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陆昀上诉称一审判定1200万违约金畸高
今年4月10日,陆昀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目前已提出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科大讯飞的全部诉请。至于是否离职,“等二审判下来再说。”
陆昀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
陆昀在上诉状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竞争业务及实体错误,他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补充协议四》及双方之间多次的磋商记录,本案涉及的竞争实体和竞争业务形式,已被该协议的第二条“竞业禁止”明确限定为: “智慧课堂”和“扫描阅卷”业务,专门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公司或特定公司中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别无其他。
陆昀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竞争业务和竞争实体的范围,做出他实施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退一步说,即便他构成竞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产生标准也缺乏合理依据并且畸高。
陆昀上诉还提到,他入职新公司后,科大讯飞所谓的“竞争业务”相关的订单量不降反增、现有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包含竞争业务的整体教育板块业务也在持续增长,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陆昀入职腾讯未给科大讯飞造成损失”。科大讯飞主张的2640万元违约金与陆昀第二次转让的股权价款相当,本就过分高出合理限度,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解读:签了竞业限制就要严格遵守
能证明被骗签的显失公平条款,可主张撤销
司法实践中,违反竞业限制通常会有怎样的后果?判定千万元赔偿的案例多吗?竞业限制会不会造成当事人就业困难?如何平衡各方权益,防范竞业限制被滥用?围绕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两位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说,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千余万元违约金,这样的案例之前并不多见。“当然,不能仅从判赔数额高而得出判决有问题的结论。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它可能带来什么,值得认真审视。”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旭同样提到,到目前为止,千万元级的竞业禁止违约赔偿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极少见。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企业是有权利和员工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协议。而且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和高新技术的行业,企业一般都会对离职员工或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期和竞业竞争的约定。
李曙明坦言,从用人单位角度,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越大、违约金越高,阻止前员工和自己“对着干”的效果也就越显著。考虑到现实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企业主导确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很难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旦竞业限制范围过大、违约金过高,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或许就剩下一个选择:失业。
“为了平衡保护双方权益,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审查,对不合理的约定作出适当调整。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了调整,从2640万元降到1200万元。”李曙明说。
“在实践中,劳动者有时签下竞业禁止协议条款,难免系因受到企业的某些压力或有交换条件。一旦签下了,在没有特殊情况就要严格遵守。”熊旭提醒,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签的显失公平且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条款,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