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完好无损
最近,合肥市的一家公司因为职员迟到了一次而被判处1000韩元罚款,被热搜。
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调查中,还有其他员工反映该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已在收集证据,相信不久就会有结果出来。那么,公司对迟到员工能不能罚款?这种惩戒权该如何行使?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解释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员工按时上下班,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规章制度内容必须依法依规。员工上班迟到适当地进行一些处罚是应该的,但必须适度,不能不着边际。
有人说,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无权进行处罚。这种说法混淆了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从实践层面说,倘若一家单位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别说单位的工作目标难以实现,就连最起码的工作秩序恐怕都无法维持。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实施管理规则,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有效送达,才对员工产生效力。
同时,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处罚标准最高应当在其当月工资的20%以内。
企业对员工严格管理没有错,但这个严格也应有度。为了提高单位管理效益,可以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等形式,对迟到、早退等劳动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对于偶尔迟到的问题,应该尽可能以批评教育为主,促其改正,如果简单地迟到一次就处罚1000元,会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不满,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