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本笃会
有没有“X分钟就看完XX电影了”的短视频侵权?用电视剧精彩视频混杂的《踩古筝》视频有侵权吗?电视剧《红楼梦》和电影《哈利波特》系列中提取画面进行改编,让林黛玉、伏地魔谈恋爱,侵权了吗?
12月15日,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禁止“擅自切割和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种视听节目及片段”。
有观点认为,这份文件给短视频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划下了版权监管红线。应当说,很多“视频搬运工”并不冤枉,把影视作品切分成短视频连贯发到网上,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但是,4月26日,70多家影视单位发表倡议书,矛头直指“X分钟看电影”类短视频。这不免让人疑惑,三五分钟的概括能够替代影视作品吗?如果观众被介绍吸引去观看原作,版权方何不对免费广告坐享其成?不过,这类短视频的质量也良莠不齐,有些还会歪曲原作思想。事关是否侵权,得看法律怎么说。
问题恰恰就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这里留下了“合理使用”的豁口: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至于引用多少是“适当”、是否影响“正常使用”、什么是“不合理”损害,要交给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模糊措辞并非偷懒。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合理使用条款而且在措辞上留下余地,意在实现利益的均衡——著作权得不到良好保护,将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发展,所以版权管理必须有红线;可是一旦把这道红线定得太低、规范得太严,反而会导致作品传播受限,不利于文明成果的传播交流,并挫伤更多创作者积极性,同样会阻碍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因此,这道红线划在哪里,怎么执行,非常考验治理者的智慧。在这方面,一些国家推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把开放哪些授权的选择权交给作者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
回到现实层面,姑且不论协会是否有权出台监管细则,至少其内容值得进一步商榷。比如,改编权确实属于著作权人,但是人们基于喜爱,希望为影视作品创作衍生品,放到网上供同好品鉴、吸引更多人来观看原作,因此使用了一些影视片段,这真的是值得动用法律和政策去打击的吗?花费很多心血制作视频收到点赞投币,和以流量变现为目的简单粗暴地切分原作上传,也不应当一概而论。
关于短视频二创的版权问题或许需要一份细则作为指引,但这份细则应当更加详细、稳妥、贴近实际。
【作者】 王梓佩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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