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交配”的四种形态
从近年来调查的事件来看,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主要有四种形式。
“家族式”。一些村党组织书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后,存在严重的家族观念、本位思想,在发展党员时怕“培养了苗子、丢掉了位子”,搞裙带关系,培植家族势力,排斥打压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年轻人。比如,有的倚靠家族势力大、人口多,逐渐将发展党员的话语权、投票权掌握在手中,为自家人入党开辟“绿色通道”,致使党员名额基本集中在几个大姓大户中,出现大量的“父子党员”“兄弟党员”,其他姓氏党员极少。名额分布不均,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均衡发展。
“派系式”。少数村党组织书记以个人亲疏和所谓“圈子”划线发展党员,构筑有利于自己掌控权力的“派系”,属于自己“派系”的人即使不符合党员条件也予以发展,否则,就千方百计打压排斥。因此,本应是战斗堡垒的基层党支部,在个别地方却蜕变为靠血缘、关系、利益维系的小派系、小圈子。
“利益式”。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些村干部企图利用与自己有私利的被发展对象为自己拉选票,而被发展对象则想在入党后享受“特殊”权利,以共同的私利为驱使,村干部会助力这样不合格的人员加入党组织。有些农村党组织书记发展党员不以促进村党组织发展活力、增强村级党组织战斗力为标准,不顾村内的发展大局,只顾个人的既得利益,把党的宗旨当口号、当幌子,谋求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被查办的一些涉黑涉恶“保护伞”之所以能长期担任村党组织书记、肆意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也是由于“近亲繁殖”将村级党组织变成了“自家店”。
“人情式”。当下中国农村尚处于人情社会,村干部与入党申请人之间有着复杂的人情往来,或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或是同学、战友、朋友,或是过去帮过自己的“关系户”……在入党申请人的恳求下,虽然其离党员标准有些差距,但有时会因抹不开面子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严把消除“近亲繁殖”的“五道关”
农村党员发展中存在的“近亲繁殖”现象,关乎农村的发展与稳定,绝不是小事一桩。其危害在于:村“两委”派性化、家族化,形成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派势力,破坏农村的政治生态;少数村党组织书记不讲党性原则,家长作风严重,处理问题感情用事,影响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村级党组织凝聚力下降,战斗堡垒作用弱化,甚至滋生腐败,造成基层党风、政风和民风不纯,严重损害党组织的形象威信及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农村信访数量增加的一个诱因。此类问题的发生,既有村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意识淡化、思想认识不够、工作责任缺失等原因,也与基层党组织监督管理乏力、惩治查处不到位有关。为消除“近亲繁殖”,要把好以下“五道关”。
强化党性教育,严把“思想关”。部分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观异化、宗旨意识淡化,是滋生农村党员发展“近亲繁殖”现象的思想根源。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的党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党校培训、支部会议、座谈、学习等机会,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他们对党员发展工作重要性、党员发展中“近亲繁殖”危害性的认识,从思想上杜绝违规发展“圈中人”入党的念头。
建立报告制度,严把“入口关”。衡量是否具备发展为党员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将村“两委”成员亲属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之前,应将其个人基本情况、现实具体表现、推优推荐原因、会议讨论记录等形成书面材料。入党介绍人也要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自己亲属的入党介绍人。
推行联审制度,严把“程序关”。乡镇党委在研究、审批村“两委”成员亲属为新党员的时候,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程序上应当比其他人更为严格。要落实好村级党组织进行“初审”、乡镇党委做好“复审”的联审方式。在党员发展中,村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票决制,对拟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党员转正的,要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落实监管制度,严把“监督关”。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发展过程要自觉接受县、乡镇党委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乡镇党委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经常对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特别是发展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亲属加入党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及时如实报告的,坚决予以处理。
严肃责任追究,严把“追责关”。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为党员时,必须明确应该遵守的底线。如因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入党而引起村民及黨员群众很大意见,甚至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村党组织负责人责任。对于连续三年无特殊原因仅发展有亲属关系人员为党员的村党组织负责人,要令其说明原因,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加处理,以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确保农村政治生态山清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