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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林洪尼、上海采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林洪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原因是林洪尼购买了300万私募产品后,获得了3次利息,到到期为止,没有获得本金汇金和相关收益,投资的私募公司被基金业协会取消了。
此后,投资者林洪尼被发现收购了上海通江资产旗下的私募产品,根据最终基金业协会发行的基金合同,投资者是外部人上海的美耀资产。
当时推荐人在买好大连分公司的时候承认了“飞票”,但也承认了这种“飞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本案的争论点。
购买300万私募产品本金要不回来,销售员承认“飞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林洪尼、上海采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林洪尼不服大连市沙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辽宁林洪尼在一审中认为事实是错误的。买好大连分公司,采购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这是真的,有关产品销售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事情是这样的。根据一审法院承认的事实,林洪尼和赵丽蓉双方是夫妻关系。从2017年9月21日开始,葛万通过微信多次向赵丽蓉推荐收益类理财产品,2018年4月双方会面。之后微信沟通理财产品相关事项。截至2019年5月21日,葛万才是被告购买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4月13日,林洪尼通过肖像银行账户向恒泰证券运营外包招聘专家汇款300万韩元,并附言“购买金间-盛源港3号等级基金”。
2018年4月20日,涉案私募经理上海通江资产向林洪尼颁发了Kin Kan-Oung Hang 3号分级基金出资确认书,林洪尼的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基金份额为300万份,加入确认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投资期限为12个月。基金管理人和劣等投资者是上海通江资产,委托机构是恒泰证券。此后,恒泰证券运营外包招聘专家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10月21日和2019年1月31日向林洪尼支付了共计20.96万韩元,此后到期前未获得本金汇款和相关收益。
与2019年12月30日事件相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被协会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资格。2020年5月2日,葛万向赵丽蓉发行了《承诺协议》万元人民币,内容为“2018年4月17日,赵丽蓉以他妻子林洪尼的名义购买了通江资产旗下的《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00万韩元”。销售人员承认了“飞机票”,承认没有充分说明风险,导致了客户资产损失。
随后,2020年5月7日,由于与葛亮赵立新龙发生纠纷,向派出所报案,赵立新于2020年5月2日14时许在沈阳市大同区KOLUA咖啡馆威胁赵立新龙签署承诺书。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2日,林洪尼分别向律师发送了《律师函》美元给与案件相关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要求上海通江资产返还林洪尼投资款300万韩元和利息。两封律师函都寄往上海通江资产的注册地址,但邮件都退回来了。
第二次审判后,由于林洪尼和2被告申请了转出案相关基金合同,一审法院向双方下达了调查令。据基金业协会称,基金合同及私募基金风险暴露书通过光盘邮寄到一审法院,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奇怪的是,该基金合同不是林鸿尼与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委托人恒泰证券签订的,投资者是事件外部人上海美耀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私募基金风险暴露书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投资者是林洪尼,但林洪尼不承认签名的真实性。
推销的私募产品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争议焦点
,买好大连分公司时,需要注意的是,负责人葛璇向顾客推荐私募产品时会出现“飞机票”。那么,在推荐私募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本案的争论点有三个。首先是葛圆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行为。第二,ge明亮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手表为代理;第三是买好大连分公司,好公司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林洪尼提供的肖像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日程、肖像银行转账汇款业务收据、Kin-Heng-Heng 3号评级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出资确认书,不能证明买好大连分公司是事件相关基金的销售机构。另外,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基金合同》相关承诺,“本基金是私下销售的。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直销方式,即基金经理自行销售的方式。本基金由管理人直接销售,没有与委托募集相关的风险。”
根据林洪尼丈夫赵丽蓉和葛光的微信聊天记录,从2018年4月4日开始,葛万向赵丽蓉推荐了“合成部”的理财产品。其中葛万说:“如果合成不安全,那就又安全了。”“不然,可以给合成副总裁打电话”200这家公司肯定没问题,哥哥相信你!“。当天,林洪尼的账户购买案包括了300万韩元的基金份额。Galwan当时是买好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没有证据表明Galwan推荐Galwan买好公司的理财产品,所以Galwan的行为应该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
对于争议焦点2,事件相关基金产品经理不太买大连分公司,相关基金合同文本也不太买大连分公司,也没有进行盖章的确认,没有出现任何与“好买”相关的字样。
基金不能兑付后,其也没有直接向好买公司主张权利。任宏妮提供的赵立勇在好买大连分公司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与好买大连分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案涉基金的法律关系,故葛明媚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关于争议焦点三,任宏妮在第三次庭审中,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其应当证明好买大连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给其造成了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好买大连分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基金与好买大连分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性,所以任宏妮向好买大连分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案涉基金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产品,即使其有损失,也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等证据,依法向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宏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有私募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其不能公开的对外宣传和销售,因此其销售渠道上,除了自有销售渠道以外,与券商、银行或持牌基金销售公司合作是其主要的客户拓展渠道。对于银行、券商等销售渠道,是要求私募机构是其白名单内的客户。但在现实中,很多渠道人员,利用自己熟悉客户的优势,私自销售代销系统以外的产品,也就是业内说的“飞单”,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行为的后果不为所在的基金代销机构认可,存在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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