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铁的时候,不能在车厢里吃东西,不能把手机声音放在外面。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以后坐公交车也不能做出这种行为。上海新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乘坐规则》)最近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乘客的安全乘车、文明乘车要求,明确规定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禁止在车厢内使用电子设备时发出声音。《乘坐规则》还允许乘客免费引导2名身高在1.3米以下的儿童。
新版《乘坐规则》增加了乘坐无障碍公交车的相关要求。要增加乘客的安全乘车、文明乘车要求,乘客上车时要做好自我保护,严禁携带活藻类。在车厢内添加一些禁止条款,如大声喧哗、吵闹等。
目前,市交通中心正在对全市公交运营企业进行分区、有序地组织新版《乘坐规则》的更新换代。新版《乘坐规则》将在所有公共汽车车厢内的公告栏、停靠网站上放置“4票1度”的公告栏。其中,车厢内的公告板分为插入版和LED两种形式,安装工作将于本月末完成。
上海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登机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保障乘车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乘客应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登机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三条乘客候车应当服从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下来。车辆离开车站后,乘客不能下车。
第四条老年、婴儿、病、残、孕妇及抱婴儿者优先、下车,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坐轮椅的乘客在乘坐无障碍公共汽车时,必须将轮椅移到无障碍地区,并安全固定。
第五条乘客乘车后应注意乘车安全。乘客上车时要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牢牢抓住,随身物品要自己保管好。等车辆稳定下来后,乘客们依次下来爬了上去。乘客在走高速公路路线时要规范安全带的佩戴。
第六条乘客应当乘坐无人售票车,按照指定的车门下车。车辆到达终点站的乘客都要下车,下客站不要上车,不要妨碍运营商从业人员维持乘车秩序。
第七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支付车费,保管有效乘车证,并与运营商从业人员一起检查,不得使用无效、伪造、篡改的乘车证或逃票。乘客需要乘坐无人售票车,使用自己的零钱或电子乘车卡,以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车上没有零钱。
第八条乘客可以免费引导身高1.3米以下的2名儿童,2人以上可以超过人数购买票。没有成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能单独乘坐。
第九条车票限制乘坐一次,不能分期乘坐。如果运行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止,乘客可以在司机、乘务员组织下免费换乘同方向的车辆。市内路线可以在15分钟内,郊区路线可以在30分钟内不让乘客乘坐后面的车,乘客有权要求运营商按原价退款。
第十条乘客乘车时,凡月站、无票、持有废票、支付车费、车费不足,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补充车费,按照运营费用标准的5倍收取车费。
第十一条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制登船、起重机、积木、扒手;
(2)占据很多位置,或者躺着站在座位上。
(3)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和服务设施,紧急情况下自由使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4)自开关门;
(5)开车时与司机交谈、聊天等,妨碍正常运营。
(6)身体的任何部分都伸到车外。
(七)车辆行驶中自由行走。
(八)跳跃、雨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9)车厢内饮食(不包括婴儿、患者)、吸烟(包括电子烟)、点火、随地吐痰、淹死、乱吐口香糖、乞讨。
(10)在车厢内或车窗外杂物,扔垃圾。
(十一)在车厢内擅自写作、刻字、悬挂或粘贴物品。
(十二)在车厢内销售商品、分发广告或从事营销活动。
(13)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发出声音。
(14)随身物品占座位,堵塞通道。
(十五)影响乘车安全和扰乱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禁止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
(一)赤脚、赤膊、油污裤子、醉酒施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驾驶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威胁他人安全的人;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和其他可能危及个人及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3)携带活鸟、猫、狗(导盲犬、军犬除外)等动物。
(4)携带严重气味、刺激性气味和未安全包装的易碎、锋利的物品。
(五)携带弄脏车辆、危害交通安全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物品(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其他充电辅助车辆、残疾人轮椅、婴儿婴儿车除外);
(6)行李总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2平方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超过1.7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坐公交车和电车的情况。
p>第十三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十五条乘客违反本规则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则关于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