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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店主犯大错

本文是小编为彩票店主犯大错 法院判赔24万撰写,不知道“彩票店主犯大错 法院判赔24万”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中大奖“一夜暴富”,许多“打工人”心中都曾幻想过这一幕。

  而付款委托店店主购买,对一些彩民来说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

  但近日,一位长期购买的彩民,在中了500万之后,却因店主忘出而错失大奖...

  店主忘出票致彩民错失大奖

  11月16日,张家港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判决:

  李某系彩民,张某系中国福利代销者,李某长期通过微信委托张某购买。某日,李某按惯例通过微信告知张某购买的自选号码,并通过微信红包向张某支付款20余元,张某收款后忘打。后开奖结果显示,李某欲购买的号码中有10个号码与中奖号码一致,如成功购买,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李某的中奖金额为400万余元,为此,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作为长期、专业从事销售事务的代销者,具备较一般人更为专业的知识和更便捷的优势,其在接受李某委托并收取李某购买的款项后怠于打印,导致李某未能中奖,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李某丧失了中奖机会和奖金金额的损失,故张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于500万元大奖中奖的概率极低,属于概率学上的小概率事件,张某可预见的中奖金额必然要受到射幸概率的稀释,故不宜按中奖金额确定损失金额。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张某应承担损失金额为24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张某已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

  (注:“射幸”,即“侥幸”,其意为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据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微信公众号曾科普: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如,购买者可能会获奖,也可能会空手而归。但发售单位发售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相当,不会产生暴利。虽然发售人可以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但不会因此而暴富。而某些社会福利性奖券,体育的中奖率低返还率低,则是出于公众福利或慈善事业的特定目的,所以购买者不可能获得等价交换的利益。

  本案中,法官认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即使无偿委托,也应履行合同义务;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托人作为代销从业人员,忘打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也存在选任不当、未催促提醒的过失,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委托人也应自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委托他人购买时应谨慎对待,完整、准确地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据新闻,记者走访了南京市秦淮区一家经营体彩、福彩的店,店主梁先生告诉记者,现在管理部门严禁通过微信代销。在门店墙上,贴有中国体育印发的相关要求,“不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等售彩”。

  同时,记者致电苏州市福利发行中心。该单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情况属于委托熟人购买,不存在网络代买。同时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工作人员不建议彩民通过微信等联系店代购,建议彩民到店购买,并保存好相关票据。

  合同具有射幸性

  事实上,购买具有“射幸”性质,这一点在以往发生的纠纷中,也成为法院判决的一大依据。

  据连城法院微信号曾披露: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彩民朱某添加连城县某某店傅某微信后,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傅某购买投注内容为“克罗地亚胜平,日本胜,西班牙胜,比利时胜平,四串一”的足彩,同时支付450元款。不久,朱某发现购买的面单中德国队与日本队的胜负结果与他委托投注的结果不一致,傅某错打成了“德国队胜日本队”,随后朱某通过微信告知傅某这一情况,但未要求重新打印。

  稍后,朱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出上述含有德国队胜日本队内容的,并在和傅某的聊天记录中称“希望借你之手,德国赢”。最终,当日本队1:0小胜德国队后,追悔莫及的朱某马上联系傅某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和解。朱某便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按原购买方案可获取的中奖收益6000余元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为合同纠纷,朱某添加傅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购买的行为,为要约;傅某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内容发送给朱某,为承诺。其中打印为“德国队胜日本队”的与朱某所指定投注的“日本队胜”意思不相一致,故就该组而言,双方未达成合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傅某所交付的“德国队胜日本队”的该组构成新要约,对此朱某虽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异议,但其完全可在足彩销售终端关闭前要求店重新出具的情况下,却未提出重新打印的要求,而是在微信朋友圈晒出“德国队胜日本队”的并称“希望借你之手,德国赢”,可见朱某对于新要约已完全认可并作出明确承诺,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德国队胜日本队”而非“日本队胜德国队”的合同。合同具有射幸性,购买人在购买时合同效果尚未显现,只存在中奖可能却无法确认必然中奖,中奖与否属于当事人无法预料、不能控制因素。该案中,朱某正是在无法预料胜负结果的前提下,对于傅某所谓“错打”行为在可变更情形下未提出变更要求,从而导致朱某对胜负结果竞猜错误未能获得相应中奖收益,朱某应为其购买该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据此,法院依法驳朱某的诉讼请求。

相信读者朋友经过小编一番耐心的解答已经对“彩票店主犯大错 法院判赔24万”已经有较深的了解,若还存在疑惑可通过站内搜索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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